抚州市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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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抚州市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已由2023年10月26日抚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6日抚州市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2023年10月26日抚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
2、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保障科技创新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市、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审计、国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科技创新相关工作。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健全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3、。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优先安排科技创新扶持发展资金,推动全社会科技创新经费持续稳定增长;安排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应当明确用于科技创新研发投入的资金比例。科技创新工作应当列入对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企业研发投入达到市、县(区)人民政府补助标准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财政补助。鼓励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投入科技创新活动。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科
4、学技术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型企业上市融资和债券市场融资,构建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投融资服务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信贷指导,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增信服务,降低科技创新投融资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等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工作,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培育科技领军企业,支持科技型企业提升研发能力。经依法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等科技型企业的,由受益财政给予补助。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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