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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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等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包括实施省级统收统支前省本级和各市累计结余的基金以及实施省级统收统支后发生的各项当期基金收入及支出。第三条基金收入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包括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稳定
2、岗位补贴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第四条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第五条自2023年1月1日起,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由省级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各市当期基金收入全额上解到省级,失业保险待遇等基金支出由省级拨付到各市。第六条各级税务部门负责按月征收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费(含滞纳金,下同)。除青岛外,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统一缴入省级国库,再定期转入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青岛市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上解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月
3、末最后2个工作日内,将转移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项目收入归集到省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统一将全省基金收入划入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于每年12月份转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随基金收入一并上解。第七条基金支出实行计划申报制度。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参考预算和上月基金实际支出金额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用款计划,如有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等非定期集中大额支出,应提供相关拨付依据。每月3日前(遇节假日提前,下同),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当月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级失业保险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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