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全文+附件表格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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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建立完善精神卫生医疗康复资源和康复对象间的转介服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2017)16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关于开展精康融合行动的通知(民发(2022)10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资源共享与转介服务(以下简称精康转介服务)工作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或者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由民
2、政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等部门(单位)共同实施。第三条民政部负责统筹精康转介服务监督管理,明确工作目标,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国家转介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精康转介平台),实现与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等数据交换共享,组建部级专业人才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精康转介服务监督管理,推进辖区内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区康复机构)建设,依托精康转介平台共享卫生健康部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残联持证精神残疾人信息,评估统计社区康复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精康服务,开展精康转介服务质量督导和服务实施监督,建立辖区内社区康复机构和社
3、区康复服务对象信息档案,组建本级专业人才库。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开展精康转介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在患者及监护人(含经监护人授权的照料人)知情同意下,通过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上传转介信息,配合同级民政部门组建专业人才库,为精康转介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第五条各级残联组织负责利用全国残联信息系统平台做好持证精神残疾人相关康复需求的筛查统计,加强与同级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为有需求的精神残疾人提供社区康复服务及康复后就业转介服务,并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与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服务共同推进。第六条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4、对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出院康复评估、门诊就诊诊断评估,提供社区康复建议。对于符合社区康复条件的患者,经患者及监护人(含经监护人授权的照料人)同意,由医疗卫生机构在填报信息时予以标注,基层精神疾病防治人员(以下简称精防人员)负责通过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上传转介信息,并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评估、督导、康复技术指导等专业技术支持。第七条社区康复机构负责对精神障碍患者开展专业评估,提供符合康复对象需求的社区康复服务,做好康复阶段性评估记录并上传至精康转介平台,组织直接服务人员参加培训。鼓励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有条件的残疾人康复中心、儿童福利机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第二章服
5、务机构库管理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社区康复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场所所在地注册精康转介平台:(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包含社会工作、康复医疗服务或者残疾人、心智障碍患者康复服务;(三)配有专职社会工作师或者专职精神科医师、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技师等与精神障碍康复相适应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社区康复机构登录精康转介平台进行注册的,应当上传以下材料扫描件或者其他数字化格式文档:(一)营业执照、非营利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及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服务场所地址、银行开户许可证、服务内容等;(二)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
6、面)、专职员工数量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三)保密承诺书和服务承诺书(详见附件1、2)O社区康复机构所辖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站点应当由社区康复机构对照站点或者服务场所所在地分别注册。第十条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社区康复机构上传的扫描件或者其他数字化格式文档进行核对。上传材料齐备无误的,通过平台报地市级民政部门确认;上传材料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社区康复机构补正;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地市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精康转介平台对社区康复机构上传的扫描件或者其他数字化格式文档进行确认。通过确认的,统一纳入精康转介平台机构数据库;未通过确认的,退回
7、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已纳入精康转介平台机构数据库的社区康复机构出现没有履行服务承诺或主动申请退出平台情形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报地市级民政部门确认后删除其在精康转介平台的注册信息。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已纳入精康转介平台的社区康复机构进行抽查。对于抽查发现可能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负责初核的县级民政部门。有关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参照前款规定报地市级民政部门确认后删除该机构在精康转介平台的注册信息。第十三条社区康复机构对于被删除注册信息,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仔细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县级民政部门应予
8、以采纳。第十四条已纳入精康转介平台机构数据库的社区康复机构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一)对外公示营业执照或者非营利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二)做好康复对象安全防护和隐私保护工作;(三)设立并公布服务监督投诉方式。第三章服务人才库管理第十五条精康服务人员包括精神科医师、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技师、心理治疗技师、社会工作师等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转介服务人员,直接从事社区康复服务人员,相关领域志愿者等。其中,转介服务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相关专业人员承担。第十六条精康服务专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志愿者除外);(一)身体健康状况良好,适宜从事社区康复服务工作;(三)直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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