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印发关于浙江省商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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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浙江省商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意见。一、深刻认识重要意义。制定实施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深入贯彻行政处罚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法治实践,也是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落实助企纾困的有效举措,要深刻认识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严格规范实施不予处罚清单,真正将不予处罚清单落到实处。二、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对列入不予处罚清单的轻微违法依法可不予处罚,实施时应
2、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准确把握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不得突破法律规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在具体适用时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一)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二)实际危害后果轻微,没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三)当场或在要求期限内整改到位。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处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实践对清单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不断优化完善。原则上,对浙江省商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见附件1)内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适用不予处罚;未纳入清单的事项,结合实际情况依法裁量作
3、出是否处罚的决定;决定不予处罚的,应履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对危害后果轻微的判断,应从影响范围、损害损失大小、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客观判断,依照行政处罚法履行严格的事实认定程序。纳入清单事项如适用不予处罚会造成不良结果导向,不宜采用不予处罚的,经处罚决定作出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可不适用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三、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一)严格把握适用程序。对纳入清单事项的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立案和调查。符合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的,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当场或者在期限内整改到位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二)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视情况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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