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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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提高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成效,根据XX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是指对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资助资金。笫三条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我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工作。第四条XX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和XX户籍的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第五条对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其获得专利权所缴
2、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予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对同一件授权专利不得重复申请资助。以上授权专利资助,自2025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第六条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实施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资助标准如下:(一)每件转化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且不超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合同价的50%,同一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当年本项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二)产生实际到账金额的,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的30%进行资助,同一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当年本项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高校院所、国有企业与下属企业之间转让或许可行为,不纳入资助范围。第七条企业通过相关主体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实施专利转化运用的,
3、对受让企业资助标准如下:(一)每进行一件专利产品备案的资助金额不超过0.5万元,同一企业当年本项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二)每件转化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且不超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合同价的50%,同一企业当年本项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三)产生实际到账金额的,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的30%进行资助,同一企业当年本项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四)产生营业收益的,按不超过转化后纳税营业增长额(本年纳税营业额一上年纳税营业额X(1+本年GDP增速)的5%资助,同一企业当年本项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总公司(集团)与下属企业或者下属企业之间的转让或者许可行为,不纳入第(二)(三)(四)资助范围。没有利
4、用受让或者被许可专利进行产品生产的转让或者许可行为,不纳入(二)(三)资助范围。第八条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资助不超过30万元、不超过25万元和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获得XX专利金奖、XX专利银奖、XX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资助不超过10万元、不超过8万元和不超过6万元;对获得XX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资助不超过5万元。第九条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试点县的,分别资助不超过30万元和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资助不超过30万元。第十条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试点园区的,分别资助不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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