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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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调动激发辅导员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不断规范和完善辅导员评价考核、激励表彰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建设规定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辅导员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三)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四)公平公正与客观民主相统一;(五)考评结果与奖励性绩效挂钩;(六)领导考核与师生评价相结合;(七)团结协作共同发展,荣辱与共互相帮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兼职辅导员。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辅导员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下,学工
2、部(处)牵头组织,各学院领导主动配合,师生代表积极参与,共同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考核评价工作体系。第五条实施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的主体是:(一)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党政领导(考评领导小组);(二)本院辅导员及班主任(同行考评);(三)服务范围的学生代表(学生考评)。第六条考评领导小组由学工部(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各学院党总支或行政负责人组成。下设秘书室,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各学院辅导员工作考评事宜。第七条考核工作安排在每年的6-7月份进行。第三章内容标准第八条学校对辅导员考核主要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一)德:政治立场坚定,理想信念远大,重视科学理论学习,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
3、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修养高,工作作风务实;热爱学校,热爱本职工作,顾全大局,服从领导,听从安排。(二)能: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及组织管理能力,能有效地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熟悉学生心理,能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发现问题能及时处理和报告;具备学生工作相关的基础理论,能积累和总结一定的工作经验;具有创新意识,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三)勤: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责任心、责任感、敬业奉献精神较强;关心爱护帮助学生,坚持深入实际开展工作,切实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积极参加各种会议各项活动,按要求及时完成学校及学工部(处)、学院交办的各项工作,及时
4、纠正处理所负责范围内出现的不良行为。(四)绩:能履职尽责并完成岗位目标任务;所服务学生的党团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正常,并能发挥较好的作用;能做到年初有计划,年末有总结;所服务学生的学风浓厚,学习成绩优良,毕业生考研升学率突出,毕业生就业率在全校平均值以上;学生遵守纪律,学生中所发生的重大恶性事故与辅导员履职尽责所开展的工作无关;在学生奖助减免补、评先选优等工作中无错误、失误现象;重视学生寝室教育管理工作,全年深入学生寝室进行检查,学生文明寝室率在全校平均值以上。(五)廉: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能做到公道正派、依法办事;在学生组织发展、评先选优、违纪处理、奖助减免等工作中,能坚持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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