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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调动激发辅导员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不断规范和完善辅导员评价考核、激励表彰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建设规定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辅导员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三)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四)公平公正与客观民主相统一;(五)考评结果与奖励性绩效挂钩;(六)领导考核与师生评价相结合;(七)团结协作共同发展,荣辱与共互相帮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兼职辅导员。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辅导员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下,学工
2、部(处)牵头组织,各学院领导主动配合,师生代表积极参与,共同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考核评价工作体系。第五条实施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的主体是:(一)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党政领导(考评领导小组);(二)本院辅导员及班主任(同行考评);(三)服务范围的学生代表(学生考评)。第六条考评领导小组由学工部(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各学院党总支或行政负责人组成。下设秘书室,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各学院辅导员工作考评事宜。第七条考核工作安排在每年的6-7月份进行。第三章内容标准第八条学校对辅导员考核主要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一)德:政治立场坚定,理想信念远大,重视科学理论学习,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
3、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修养高,工作作风务实;热爱学校,热爱本职工作,顾全大局,服从领导,听从安排。(二)能: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及组织管理能力,能有效地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熟悉学生心理,能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发现问题能及时处理和报告;具备学生工作相关的基础理论,能积累和总结一定的工作经验;具有创新意识,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三)勤: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责任心、责任感、敬业奉献精神较强;关心爱护帮助学生,坚持深入实际开展工作,切实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积极参加各种会议各项活动,按要求及时完成学校及学工部(处)、学院交办的各项工作,及时
4、纠正处理所负责范围内出现的不良行为。(四)绩:能履职尽责并完成岗位目标任务;所服务学生的党团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正常,并能发挥较好的作用;能做到年初有计划,年末有总结;所服务学生的学风浓厚,学习成绩优良,毕业生考研升学率突出,毕业生就业率在全校平均值以上;学生遵守纪律,学生中所发生的重大恶性事故与辅导员履职尽责所开展的工作无关;在学生奖助减免补、评先选优等工作中无错误、失误现象;重视学生寝室教育管理工作,全年深入学生寝室进行检查,学生文明寝室率在全校平均值以上。(五)廉: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能做到公道正派、依法办事;在学生组织发展、评先选优、违纪处理、奖助减免等工作中,能坚持实事求是
5、、公平公正、客观民主。第九条在辅导员考核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各院党政领导和辅导员同行,考核辅导员的标准见附件一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指标,学生代表评价辅导员的标准见附件二学院同行和学生代表评价辅导员标准。第四章分值构成第十条辅导员考核由领导小组考评、同行评价、学生评价三个方面构成,领导小组考评根据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指标对辅导员分别进行考评,占总评的30%。第十一条同行评价是指本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对某一辅导员进行评价评分。具体操作是:辅导员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述职,其他辅导员班主任按照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指标对其进行评价评分,所有辅导员和班主任评分的平均值乘以20%,即为该辅导员的同行评分。此
6、项工作由各院党总支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学生评价是指辅导员所服务的学生群体,根据学校制定的标准对其进行评价评分。具体操作是:各学院党总支针对辅导员所服务的学生群体,从中挑选出学生党员、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总人数原则上在15-20人之间)组成学生评价小组,小组每位成员根据学院同行和学生代表评价辅导员标准对辅导员进行评分,小组成员评分的平均值乘以50%,即为学生对辅导员的评分。第十三条领导考评、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三者评分之和,即为辅导员的年度考核考评分,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60分以上者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五章问题处理第十四条根据考核考评分确定的等级,对进入优秀等级的辅导员,对照下列情
7、况实行一票否决,并降为合格等级。(一)无故不参加专兼职辅导员会议或培训者;(二)所在学院学生违纪违规处分超过学校千分之四者;(三)全年累计因病因事(公事除外)离开本职岗位30天以上的;(四)在评优竞优、组织发展、学生资助等工作中有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严重行为者;(五)本院学生未实现零欠费、毕业生文明离校等基本目标的;(六)在辅导员岗位工作不满一年者;(七)在学生寝室教育管理工作中,文明寝室比例低于学校标准;(八)所在学院当年毕业生就业率低于学校就业率标准;(九)学生应征入伍所占比例低于学校标准;(十)本院学生出现打群架、聚众赌博等恶性事件,影响较坏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直接评定
8、为“不合格”。(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与党保持一致的;(二)违法犯罪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三)违反党规党法、校纪校规,受到党内或行政处分者;(四)不服从领导不听从安排,给正常工作开展造成严重影响者;(五)严重违背师德规范,学生反响强烈者;(六)个人工作不力,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者,如学生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等;(七)发生突发事件后未能及时、妥善处理而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八)工作长期懈怠,不主动改进,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者;(九)重大活动组织不得力造成混乱局面,影响极坏者。第六章结果应用第十六条辅导员考核为不合格者,由学工部(处)和所在学院党政领导共同对辅
9、导员进行诫勉谈话,并给予一年的观察期,如第二年考核再不合格(即连续两年不合格),则学校将其调离辅导员岗位(不得调到教师岗位)。第十七条考核结果与辅导员奖励表彰、绩效分配、职称评定、职级晋升、外派培训、进修深造等挂钩。(一)作为评优荐优的重要条件。在考核结果合格的辅导员,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列,按辅导员总人数20%的比例为考核优秀,并执行学校相关表彰文件,把考核优秀前数名的辅导员表彰为“学院优秀辅导员”,学校对优秀辅导员颁发荣誉证书和给予奖励。(二)省级优秀辅导员必须在校级优秀辅导员当中产生。(三)是辅导员外派培训和进修深造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学校不批准其离职进修深造,不选派外出参加短期培训。在推荐辅导员外出培训、进修深造指标有限的前提下,学校将按照优秀、合格依次推荐。(四)作为奖励性分配的重要标尺。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辅导员奖励性分配的档次,发放不同的等级奖酬。(五)作为晋职晋级岗位聘用等的重要依据。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