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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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凝聚的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学院与教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根据实际需要,学院与教职工还可以签订专项协议(进修协议等)。专项协议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第三条在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合同)或已经退休(内退、内养、停薪留职或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及来校实习的大学生,不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人员均须签订劳动合同。第二章劳动合同内容第四条劳动合同内容包括(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职责要求(三
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七)劳动纪律(八)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九)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十)劳动争议处理(十一)其他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第五条劳动合同甲方为学院,乙方为受聘教职工。合同由甲方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乙方签字后生效。第六条新教职工正式上班当日起一个月内须主动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在人事处领取,3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毕合同上相关内容并签字后送人事处;人事处再按相关规定到市人事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如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教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学院有权终止其聘用关系。第七条新教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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