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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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第三条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XX学院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成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其成员由学校有关领导、有关学院负责人及专家教授组成。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由9至25人组成,任期三年。校学位评定委
2、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第五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本学院负责人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每个有毕业生的专业至少有一名委员代表,委员一般应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由7至15人组成,任期三年。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第六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设主任1名,秘书1名,负责办理学位评定授予工作的具体事宜。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2)指导各学院学位授予工作。(3)审查获得学士学位者名单。(4)审查未
3、获得学士学位者名单。(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申诉及其他事项。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普通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2)受理普通本科毕业生个人按以下第十条规定提出的授予学位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3)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4)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条件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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