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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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办法实验室开放是指学校各类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在课余时间向学生和教师开放。学校鼓励师生利用实验室开展各类研究或训练。为规范实验室开放事宜,特制订本办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开放实验室是为学生参加科学实验、训练专业技能、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平台,也为教师的科学研究提供服务,有利于充分利用和挖掘实验室资源,发挥实验室在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中的作用,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第二条实验室开放应贯彻项目自选、因材施教的原则。第二章开放形式第三条实验室的开放形式可分为定时开放、预约开放,有条件的实验室应逐渐做到全天候开放。定时开放是指实验室按固定的时间开放;预约开
2、放是指实验室根据师生预约而在某一时间的开放。第三章开放的准备第四条实验室的开放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各实验中心(实验室)负责人管理本单位实验室开放工作,制订开放计划,其开放计划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第五条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各教学单位上报实验室开放计划(含开放项目名称、目的要求、开放时间),并向学生公布。根据开放计划,做好所需耗材预算,经教务处批准,并向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管理处根据计划对实验室提供实验耗材支持。第四章组织和实施第六条学生在实验室开放时间内开展实验项目,要事先预约登记,确定实验时间,按时参加实验。第七条实验室在开放时间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并根据参加
3、实验人数、实验内容等情况做好仪器、材料等实验准备。第八条实验室在开放期间必须安排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实验室管理工作,并做好实验室开放情况记录(包括开放实验室个数、学时数和人数)。第九条学生进入实验室前,要预习实验内容或阅读实验相关资料,做好实验的准备。第十条参加课堂教学内实验重做的学生应向实验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第十一条实验室要做好实验室开放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和成果收集工作。学期结束前,实验室要及时按要求做好开放实验项目数的统计工作,写出书面总结,交所在学院存档,并报教务处备案。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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