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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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三号)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8日通过的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1日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10月18日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治措施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2、持续改善和巩固丹江口水库、汉江流域水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源头预防、过程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十堰经济技
3、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十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任务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对下列项目予以扶持:(一)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沼气、食用菌、饲料等产品或者作为工业生产原材料;(二)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关键技术、设备的研发和生产;(三)农业废弃物处理与
4、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四)国家和湖北省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推广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和湖泊、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宣传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增强公众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意识,普及防治知识和技术,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和监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公益宣
5、传,对农业面源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行为通过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环境保护举报热线等进行举报。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二章防治措施第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措施,培育壮大辖区内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原料生产有机肥的市场主体,引导肥料使用者科学施用生物有机肥、缓控释肥料等新型肥料,推进化肥减量。肥料生产者应当保证肥料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农用标准,在生产作业场所配备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化肥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
6、,如实记录销售化肥的名称、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鼓励和支持销售其它种类肥料的销售者建立并执行销售台账制度。肥料使用者应当根据农作物生长需肥规律和土壤养分情况,按照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科学施肥,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第十条禁止在汉江流域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及其混剂。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设立专柜,实行购买实名制并开具销售处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禁限用农药名录,规范农药行业管理。农药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农药使用者应当
7、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销售和使用者的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检查,指导使用者精准施药,提高农药利用效率,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第十一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膜使用者科学使用农膜,推进农膜覆盖技术合理应用。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农膜。第十二条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的回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严格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管理。丹江口水库和汉
8、江流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等区域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要求,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以及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相应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贮存、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采取就地就近消纳方式向环境排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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