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六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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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六篇【篇一】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适用于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中依法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律师事务所)。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订立、变更,应当符合本规则。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以及本所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
2、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第二章内部管理结构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合理划分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保障律师事务所合法、有序运行。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决策机构的职责如下:(一)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二)修改章程和合伙协议;(三)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四)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五)吸收和辞退合伙人、合作人,推选律师事务所主任;(六)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财务、业务等管理制度;(七)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重大事务。第七条合伙人、合作人会议为合伙、合作
3、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合伙人、合作人会议的组成、具体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合伙人、合作人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所内的重大事务。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依照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可以实行主任负责制,也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部(室)等机构。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产生方式及其职责,由律师事务所章程确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主任不得由非专职律师担任。第十条国资律师事务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应当对设立该所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当将所内重大事务,
4、提交律师会议讨论。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构在变更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处理所内事务时,应当听取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意见;并及时通报、披露必要的信息。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管理内部事务,不得对内设部(室)、分支机构及个人以收取固定费用的方式放弃管理。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断提高律师执业水平,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业务:(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三)
5、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四)品德不良的;(五)其他因生理、精神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第十五条国资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公平、明确、完整。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第十七条聘用合同期满后,律师申请转所执业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一)保管的业务案卷;(二)尚未办结案件的有关材料和证据,
6、但委托人不同意移交的除外;(三)未清结的财务凭证、现金、支票等;(四)负责保管律师事务所的其他材料和物品。律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与律师进行清结,并出具转所执业所需的各种材料。律师因聘用合同解除或被律师事务所辞退而离开律师事务所的,应按上述规定与律师事务所办理清结事项。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就清结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及时提请律师协会进行调解。律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或者阻拦律师转所。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接受和管理实习人员学习。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实习人员单独办理律师业务。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等有关规定,对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的条件严格进行审查,如实出具实习鉴定
7、材料或者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律师执业证书的年度注册,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将该律师的执业证书逐级上交至发证机关。律师拒不交出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发证机关。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所内业务学习与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开展职业道德培训I。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进修和业务培训。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律师事务所根据章程及其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所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警告、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等处分。对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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