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促进先进材料产业发展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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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2号)娄底市促进先进材料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已于2023年9月26日由娄底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8日娄底市促进先进材料产业发展若干规定(2023年9月26日娄底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先进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中部地区先进材料
2、产业高地和全国先进材料产业名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先进材料产业是指本市重点发展的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化工材料等先进基础材料产业;硅钢、新能源与储能材料、先进陶瓷材料等关键战略材料产业;先进电子信息材料、生物医用材料等前沿新材料产业;高品质耐火材料、生态环境材料等高端原材料产业。先进材料产业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先进材料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先进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先进材料产业促进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先进材料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开发区管理机构依照市、县(市、区)人
3、民政府授权履行先进材料产业发展促进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先进材料产业发展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先进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商务部门负责先进材料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先进材料产业促进工作。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先进材料产业布局,建立先进材料产业集群梯次培育体系,争取国家、省先进材料重大项目在本市落户,推动先进材料中的短板产业补链、优势产业延链、传统产业升链、新兴产业建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先进材料产业园区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完善支持政策,建立产业服务平台,推动产业园区专业化、集约化、差异化、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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