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遗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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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非遗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厅字(2021)31号)、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文旅发12022)25号),充分发挥非遗大师技能优势和传承示范带动作用,推进非遗保护传承、队伍建设和宣传推广,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文化和旅游厅)决定设立一批四川省非遗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遗大师,是指熟练掌握非遗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2、,实践经验丰富、成就突出,在特定领域内受到广泛认可的省级和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作室,是指依托省内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由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领衔的非遗保护传承和人才培养工作平台。第四条工作室每年设立不超过10个,按照本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查、组织评审、部门审定等程序确定,管理期为三年。对依托濒危项目设立工作室的,可不受名额限制。第五条己设立四川省戏曲名家工作室、四川省艺术名家工作室的,不再申报本工作室。第二章职能与职责第六条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工作室设立管理工作,受理申请并组织评审,监督检查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开展考核验收工作。具体工作由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
3、文化遗产处承担。第七条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作为工作室的申请和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工作室的申报、实施、管理等工作,并统一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第八条工作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非遗保护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二)项目保护传承。积极采取措施,有效保存非遗项目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原始资料和相关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配合调查、记录工作;参与项目名录体系建设;开展理论研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传承队伍。发挥传帮带作用,采
4、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形成传承梯队。(四)开展创新实践。积极开展创意设计、核心工艺等环节的创新实践,丰富非遗表达和传承方式,推动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保护成果转化利用。(五)非遗传播普及。推进非遗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组织或参与非遗公益性宣传、展示、传播、研讨等普及推广活动。(六)决策咨询参谋。为非遗保护传承建言献策,提供参谋咨询、意见建议等智力支持。(七)其他相关工作。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九条工作室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拥护“两个确立”
5、。(二)具有行业引领性,带头维护行业荣誉和利益,在推动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方面做出积极贡献。()遵纪守法,无不良诚信及社会信用记录。(四)省级或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对综合条件特别突出的,申报年龄可酌情放宽。(六)身体状况良好,能够承担实质性工作。第十条工作室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或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二)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等政策制度完善。(三)能够为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地、人员等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四)有可持续的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技艺传承、宣传推广等项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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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 大师 工作室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