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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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服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本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公开信息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第二章公开范围和形式第四条依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
2、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的规定,并根据本单位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主动公开资质类和服务类两类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度体系、工作机构、机构概况等机构基本信息;(二)机构标识、人员标识、设备及技术许可、重点研究平台、价格等资质标识信息;(三)交通引导、内部导引、公卫措施、安全警示、应急指引等环境引导信息;(四)服务时间、专业介绍、就诊须知、住院须知、预约诊疗、检查检验、分级诊疗、远程医疗、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服务流程等诊疗服务信息;(五)招标采购、行风建设、依法执业自查、医疗秩序、投诉途径、纠纷处理等行风与投诉信息;(六)健康科普、健康教育等科普健教信息;(七)咨询服务、特殊人
3、群、收费查询、医保服务、复印病例等便民服务信息;(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第五条不得公开下列信息:(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第六条本单位的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本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
4、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对于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根据服务范围,通过多种形式公开:(一)通过XX人民政府网站(XXXX)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二)在办公和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指示牌、触摸屏等方式公开。(三)通过咨询台、服务台放置便民服务手册、明白纸、信息须知等方式公开。(四)通过设置机构标识、人员岗位标识、便民服务标识等方式公开。(五)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传播媒体进行公开。第三章责任分工第九条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各业务科室分管负责人是信息公开直接责任人,要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第十条办公室作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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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院 信息 公开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