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种植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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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F20060122合同编号:北京市豆类种植收购合同收购方(甲方):种植方(乙方):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豆类种植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基本情况:豆类品种等级单位数量包装价格/保护价交(提)货时间及数量合计第二条质量要求:豆子应达到国家相应标准,且无破损豆、霉烂豆、虫豆、异色豆,杂质不得超过%,水分含量应在%以内,超出部分按比例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不成熟豆在%以内;第三条甲方是否提供豆种及一次性封闭除草农药,价格为元/亩,合计:元,价款乙方于年月日前一次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第四条甲方负责提供无偿
2、技术指导培训。乙方应按照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指导方法进行豆类种植,并确保豆子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第五条交(提)货及验收方式:;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O第六条双方凭收购凭证现金结算,期限为O双方约定保护价的,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的,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第七条违约责任:1、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交付的豆子不符合约定要求或掺入其他品种的,甲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由此发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应在验收时书面通知乙方。3、乙方故意不交付豆子或擅自将豆子出售给他人的
3、,应按照每亩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4、甲方提供的豆种、技术指导或提出的种植要求存在差误等问题的,或未按照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豆子的,应按照每亩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5、一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或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6、o第八条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九条合同解除的条件:O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期限至年月一日止Q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一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其他约定:O收购方(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年月日种植方(签章):住所:委托代理人:电话:年月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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