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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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风险防控机制,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住宅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要求,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质量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
2、行维修和赔偿义务的保险。前款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材料及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或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第三条建设单位按照自愿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在承发包合同签订前购买质量保险,在施工过程中将承保机构、保险内容、保险期限、理赔流程等投保信息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内容进行公示,并要求承保机构编制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在交房时向购房人提供。第四条质量保险保费计入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其计算基数为投保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质量保
3、险的承保费率,根据住宅工程风险程度及技术复杂程度、参建主体资质及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历史理赔数据、再保险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质量保险免赔额由建设单位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五条质量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1 .整体或局部倒塌;2 .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3 .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4 .阳台、雨篷、挑檐、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1、变形、破损、断裂;5 .外墙装饰面脱落、坍塌等影响使用安全的质量缺陷;6 .其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的影响结构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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