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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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艺培机构”)的审批监管等工作,依据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校外艺培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3
2、至6岁学龄前儿童(线下)开展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戏曲曲艺)等文化艺术类课程的非学历培训机构。第三条校外艺培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属性,普及艺术教育,发展素质教育,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第四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为校外艺培机构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艺培机构准入审批、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处置等工作,参与校外艺培机构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第五条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有关职能。教育部门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校外艺培机构准入审批和全流程监管工作,会同文化和旅游等有关
3、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校外艺培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部门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校外艺培机构信用监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校外艺培机构场所房屋安全监管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网信、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线上艺术类培训的日常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探索建立校外艺培机构“互联网+”管理机制,推动校外艺培机构审批、监管、执法等数据信息互联共享。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履行校外艺培机构安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疾病防控等监管责任。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校外艺培机构的登记管理等工作,
4、依职责开展已注册登记的存量市级非营利性校外艺培机构的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开展营利性校外艺培机构的登记等工作;负责校外艺培机构价格、广告、合同格式条款、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工作。行政审批部门依职责开展营利性校外艺培机构的登记等工作。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校外艺培机构预收费资金管理和风险管控等工作,加强引导规范、适时清理整顿校外艺培机构融资、上市等行为。税务部门负责对校外艺培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校外艺培机构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监管等工作。第六
5、条线下校外艺培机构的准入审批实行属地管理,由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受理、审批。校外艺培机构开展线上培训活动,由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审批,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网络安全的要求。第七条校外艺培机构的准入审批,要符合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中的设立条件。第八条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实际和工作需要,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对校外艺培机构预收费进行资金风险管控。第九条校外艺培机构线下培训场所应当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临时建筑、危房、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医疗卫生用房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
6、场所。第十条校外艺培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防范、消防、传染病防治、环保、食品经营等方面规定和校外艺培机构设置标准,依法依规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涉及食品经营业务的校外艺培机构还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住建、消防部门对培训场所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培训机构以自有场所开展培训服务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以租用场所开展培训服务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及该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第十二条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会同当地住
7、建等部门对校外艺培机构教学场所的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进行实地检查。如在实地检查中发现与原有手续不相符情形或存在消防、房屋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整改到位。第十三条现存校外艺培机构原有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在培训场所未发生新建、改扩建的前提下可以延续使用。对未办理上述消防手续,或具备上述消防手续但在实地检查中发现与原有相关消防手续不相符情形及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现存校外艺培机构,须提供具备消防安全评估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作为“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技术服务机构清单可从应急管理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系统”查询。对新建、改扩建的校外艺培机构,须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8、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要求,提供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第十四条现存校外艺培机构取得的安全鉴定报告等原有房屋安全手续在培训场所未发生新建、改扩建的前提下可以延续使用;对于没有房屋安全证明手续的现存校外艺培机构,或在实地检查中发现与原有房屋安全手续不相符情形及房屋安全隐患的现存校外艺培机构,须取得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并报当地住建部门。培训场所位于商业办公楼、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场所内,未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降低安全条件的,可共用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材料。第十五条专职教学、教研人员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虬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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