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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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建设的、位于乡镇地区的专职消防救援队。第三条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是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时不备“原则,推进队伍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第四条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要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领导本行政
2、区域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由本级政府消防部门负责实施。市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全市范围内的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管理、力量调度、现场指挥、执勤训练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区)消防部门承担。市、县两级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应急、退役军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指导、建设、保障、优待等相关工作。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六条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承担辖区内火灾扑救工作,参加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工作。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参与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火灾隐患整改、行政村(社区)消防指导等工作;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和
3、火灾多发季节,应加大工作频次。遇到重大险情、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等情形,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应会同辖区公安派出所、应急管理办公室、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快速响应,联勤联动。第七条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在完成第六条所规定任务基础上,参与辖区其他工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乡镇政府提出,报各县(市、区)消防部门备案。第八条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省政府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建设标准建设,按照规模划分为全国重点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和一级、二级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全国重点镇和一级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配备不少于2辆消防车,不少于15名专职消防救援队员。二级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配备不少于1辆消防车,不
4、少于10名专职消防救援队员。第九条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由市消防部门进行验收。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原则上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按照规定逐级批准,并报市消防部门备案。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条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按照第八条规定,实行员额管理。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的招聘,由各县(市、区)消防部门提出招聘计划,报所在县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招聘可以由各县(市、区)消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招聘,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辞职、辞退的,一般应于30日内补充。第十二条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
5、八周岁、不超过三十周岁(驾驶员不超过三十五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志愿从事消防工作;(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七)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等条件下退役军人优先录用。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曾被开除公职的;(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各县(市、区)消防部门负责对新招聘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进行不少于3个月业务培训,组织上岗考核。第十五
6、条市、县两级消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第十六条各县(市、区)消防部门依据XX市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管理办法对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职务职级、工资待遇以及奖励、辞退的依据。第十七条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辞退:(一)不符合招录条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获得招录的;(二)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严重违反相关管理制度的;(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五)依法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章执勤训练第十八条乡镇专职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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