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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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阳新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企业破产保障,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减少企业破产成本,结合我县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破产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援助、垫付破产企业的维稳费用和破产费用等而设立的专项经费。第三条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和严格监管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第二章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第四条企业破产专项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政府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资金200万元;(二)法院从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自愿按适
2、当比例提取的资金;(三)社会机构或者个人捐助;(四)其他合法的资金来源。如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的可使用额度少于100万元,由县法院、县财政部门共同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部门将企业破产专项资金额度补足为200万元。第五条县法院按下列标准从管理人所得报酬中提取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一)不超过IOO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4%确定;(二)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按5%确定;(三)超过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6%确定;(四)超过500万元至IOoo万元的部分,按7%确定;(五)超过IOoo万元的部分,按8%确定。管理人所得报酬不足10万元的,或者管理人应得报酬超过10万元
3、,但依照前款规定提取企业破产专项资金后少于10万元的,不提取专项资金。县法院按照本条规定确定应提取的专项资金额度,书面通知管理人交纳。第六条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破产企业的维稳费用;(二)破产费用;(S)县法院认为应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第七条破产企业的维稳费用具有临时救助性质,具体数额由县法院酌情确定,仅用于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可能出现群体性事件、债务人无力支付拖欠的职工债权且无其他垫付资金来源的特定债务人破产案件。第八条破产企业维稳费用的使用范围和顺序:(一)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4、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债务人欠缴的除前款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第九条破产企业维稳费用应及时追偿。对于破产企业尚有一定财产的破产案件,使用破产企业维稳费用垫付债务人所欠职工劳动债权后,可在破产财产清偿时按职工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第十条破产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向县法院申请使用企业破产专项资金支付破产费用:(一)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零或明显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二)破产申请在受理后被驳回,导致未发生债务人的清偿,无法计算管理人报酬;或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价值总额极低,据此确定的管理人报酬金额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工作成本的。(三)债务人财产绝大部分设立了
5、担保,导致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中,能够计算管理人报酬的无担保财产价值总额极低,据此确定的管理人报酬金额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工作成本,即使向担保债权人收取适当报酬仍无法弥补的。第十一条使用企业破产专项资金支付破产费用的范围:(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S)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四)法院认为应支付的其他破产费用。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不属于企业破产专项资金支付破产费用的适用范围:(一)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二)债务人无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但有利害关系人垫付了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三)债务人财产和利害关系人垫付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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