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现场审查细则(2022年版)》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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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我省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安全有效实施,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按照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的筛查。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产前筛查技术项目包括孕妇外周血生化免疫筛查、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筛查与诊断、胎儿体表及
2、重要脏器的超声筛查、进行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及与产前筛查相关的产前咨询等。产前诊断、产前筛查人员执业项目包括:临床/遗传咨询、医学影像、实验室技术。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分别简称“产前诊断机构”、“产前筛查机构”)O第四条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第五条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知情选择和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强制性手段要求孕妇进行产前诊
3、断、产前筛查。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逐步建立健全全省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技术网络,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设置辖区内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机构。第七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辖区产前诊断机构设置规划;(二)设有妇产、儿科、医学影像(超声)、检验、病理等科室,具有独立的遗传咨询门诊,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三)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五)符合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第八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省属省管医疗保健机
4、构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申请机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医疗保健机构基本情况和开展相关专项技术服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省级、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当地产前诊断技术设置现状和机构情况等,作出是否同意纳入产前诊断机构设置的决定书;(三)申请机构收到同意其纳入产前诊断机构设置的决定后,开展相关专项技术的筹备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并于收到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四)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至少5名省级产前诊断专家库成员进行论证和现场评审,并在12个工作日内对专家论证和评审
5、报告后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注明开展产前诊断的具体技术服务项目;经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第九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向省级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三)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并明确开展的产前诊断的具体项目;(四)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可行性报告;(五)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规章制度、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六)拟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配备(包括人员名册及相应的执业证书、职称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七)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文件(包括组
6、成人员名单)。(八)省级、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纳入产前诊断机构设置的决定书。第十条申请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辖区产前筛查机构设置规划;(二)设有妇产、超声、检验等科室,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三)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转会诊关系,双方签订转会诊协议,接受其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与质量控制;(四)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六)符合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第十一条申请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
7、应当包括医疗保健机构基本情况和开展相关专项技术服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二)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当地产前筛查技术设置现状和机构情况等,作出是否同意纳入产前筛查机构设置的决定书;(三)申请机构收到同意其纳入产前筛查机构设置的决定后,开展相关专项技术的筹备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并于收到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四)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至少3名省级产前诊断专家库成员进行论证和现场评审,并在12个工作日内对专家论证和评审报告后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注明开展产前筛查的具体技术服务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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