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3年修订).docx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3年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3年修订).docx(6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流动性服务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流动性服务,是指符合条件的本所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流动性服务商)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为本所基金提供持续双边报价等服务。第二章流动性服务商管理第三条基金管理人选定或者新增的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制定完备的流动性服务实施方案和风险控制制
2、度;(二)具备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资金准备;(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基金管理人选定或者新增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函;(二)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登记表;(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五条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流动性服务商分为主流动性服务商和一般流动性服务商。基金管理人可以为特定基金指定主流动性服务商,主流动性服务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时间达到连续2个完整的月度评价周期;(一)最近2个完整的月度评价周期为特定基金提供的成交量均达到该基金流动性服务商平均成交量。主流动性服务商连续2个完整的月度评价周期(评价周期内均
3、为主流动性服务商)为特定基金提供的成交量低于该基金流动性服务商平均成交量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流动性服务商。主流动性服务商被调整为一般流动性服务商的,基金管理人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指定其为特定基金的主流动性服务商。第六条基金管理人为特定基金指定主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向本所提交申请函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七条流动性服务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申请终止流动性服务商为相关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一)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二)与基金管理人协议到期、变更或者提前解除;(三)流动性服务商因故无法为单只或者多只基金正常提供流动性服务,且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四)年度评
4、价周期内,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定期评价结果为D的次数占本所全年定期评价(不含年度评价)次数的1/3或者以上;(五)出现违法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其他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基金管理人申请终止流动性服务商为相关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应当向本所提交申请函。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对流动性服务商的选定、新增和终止,以及对主流动性服务商的指定和调整,应当及时向市场公告。第三章流动性服务业务规则第十条流动性服务商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应当使用专用证券账户和指定的交易单元。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本所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不得用于其他业务。流动性服务商为单只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只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深圳 证券交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务 指引 流动性 服务 2023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