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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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乡村脱贫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实现稳定就业和增收,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行政村和社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弱劳力、半劳力)、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等乡村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乡村岗位。第三条岗位开发应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原则,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促就业、惠民生”属性,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
2、避免福利化倾向。当年开发的岗位必须在当年内使用,当年开发但未安置使用的岗位在年底自动作废,以后年度根据需要重新开发。第二章岗位使用范围第四条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与管护、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农村物流快递收发、造林绿化、农村托老托幼、乡村“爱心妈妈”、便民服务、乡村治安协管等公共管理类或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岗位。第五条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视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使用范围。第三章人员安置程序第六条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由各用人单位统一发布公岗人员安置公告,收到符合
3、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个人申请后,及时召开村民会议、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在“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下规范确定岗位从业人员。第七条拟聘人员公示无异议后,各用人单位及时将乡村公益性岗位拟聘人员等资料(个人申请、会议记录、人员公示、人员类别)交当地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录入V3.O信息系统,并将公示结果报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备案。第四章岗位待遇与后续扶持第八条乡村公益性岗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其岗位补贴申报,由用人单位每季末向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经用人单位公示无异议、镇(街道)核实、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补贴标准规定将岗位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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