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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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体系,规范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和市“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三年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全市农村基层党建整体提升(2018-2020)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农村范围内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以下统称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社区服务设施是指社区开展党建工作
2、、村民自治、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设施,包括社区党组织和村委会等社区组织使用和管理的室内场所,以及社区村民使用的文体活动广场。社区服务设施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第四条社区服务设施应当根据农村发展、党的建设、社会治理和村民服务需求,以城乡规划为指引,以社区为单元,综合政策要求、区位条件、功能定位、人口规模、社区布局等,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做到设置合理、面积达标、功能完善、产权清晰、集约利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加强资源整合利用,统筹推进农村社区办公活动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设施建设,避免资源闲置浪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当按
3、照下列面积标准配置:(一)社区办公和活动服务用房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且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含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其中党群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二)社区卫生用房不少于120平方米、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不少于300平方米;(三)室外文体活动广场不少于300平方米,“百姓大舞台”面积不少于70平方米。按照第(一)项标准建设的社区服务设施总面积超过720平方米,且第(二)项所需功能能够实现的,第(二)项所列服务设施可以不累加规划建设。第六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规划建设:(一)对现有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达标且又无法纳入规划的,可以改建扩建或者租赁、置换使用;对符合规划新建或规
4、划建设农民集中安置小区要严格按标准配套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确保用2年时间全部建设到位;(二)社区服务设施应当相对独立、空间宽敞、设施完善、交通便捷,集中设置在地上建筑三层(含)以下,便于开展服务和活动的位置;(三)一楼的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四)社区服务设施整体应当采光通风良好,并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五)配备独立供水、供电、卫生、通信、排污、消防和无障碍等基本设施;(六)应当根据服务和活动需求配套建设室外活动场所。不得将社区服务设施设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架空层及住宅楼的底部;不得将分散的小微空间累计为社区服务设施面积。第七条社区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功能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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