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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修理管理方法已于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探讨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涛二00三年十月十日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修理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修理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平安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高架部分。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修理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
2、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修理活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修理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托付管理人,负责对其全部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修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其次章养护修理第六条城市桥梁竣工后,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记的桥梁,不得交付运用。第七条城市桥梁质量保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
3、护修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托付的管理人负责。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养护修理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养护修理。经营期满后依据设计荷载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方可交还城市人民政府管理。社会力气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修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托付的管理人负责。第九条单位自建的用于专业用途的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养护修理。第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修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安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托付管理人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修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安排,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
4、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城市桥梁的养护修理费用由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托付管理人依据养护修理年度安排,并参照城市道路养护工程估算定额指标等规定确定。第十二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托付管理人应当依据养护修理年度安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安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状况进行检查。第十三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托付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实力、限高等标记,并保持其完好、清楚。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桥梁的详细技术特点、结构平安条件等状况,确定城市桥梁的施工限制范围。在城市桥梁施工限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
5、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爱护协议,实行爱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常常检查城市桥梁施工限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状况,避开城市桥梁发生损伤。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实行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第十七条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平安看法,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第十八条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协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试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平安看法,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九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托付管理人应当制定所负责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平安抢险预备方案,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并签订平安责任书,确定平安责任人。第三章检测评估其次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对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分为常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别检测。常常性检查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检。定期检测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牢靠性等进
7、行定期检查评估。特别检测是指当城市桥梁遭受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难或者车船撞击等人为事故后所进行的牢靠性检测评估。其次十一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托付管理人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进行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其次十二条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技术规范,提供真实、精确的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评定桥梁的技术等级。其次十三条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实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托付管理人应当刚好设置警示标记,并马上实行加固等平安措施。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托付管理人应当马上实行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记,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
8、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看法,并限期解除危急;在危急解除之前,不得运用或者转让。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托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其次十四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桥梁每次的检测评估结果及评定的技术等级刚好归档。第四章其次十五条法律责任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托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据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修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安排,或者未经批
9、准即实施的;(二)未依据规定设置相应的标记,并保持其完好、清楚的;(三)未依据规定托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四)未依据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平安抢险预备方案的;(五)未依据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修理的。其次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由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协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由城市桥梁施工限制范围内从事本方法第十四条其次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次十八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其次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建制镇的桥梁的检测和养护修理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一条列入文物爱护单位的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还应当符合文物爱护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