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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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推进卫生健康领域重点实验室建设,培育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构建完善的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是由省卫生健康委在医药卫生领域设置的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按照“整体规划、强化优势、分批布局、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实行分
2、类管理,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分为应用基础类、转化应用类、政策研究类和条件保障类。第四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筹措,鼓励依托单位多渠道、多形式筹集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保障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是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管理制度、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发布实验室建设评审标准并组织评审,开展实验室建设指导、验收考评等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保障重点实验室建设顺利实施。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地区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的统筹管理,组织检查,配合考核评估,协调解决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问题。第六条依托单位是省
3、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组建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二)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提供支持和保障,给予重点实验室持续、稳定的科研投入。(三)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聘任、报备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四)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申报重点实验室,审核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考核评估及检查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实验室年度考核。第七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主要职责是:(一)开展高水平医学研究,在医药卫生领域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开放交流等方面保持先进性和引领性,每年在省部级以上课题承
4、担、高水平论文产出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定期组织高水平学术会议,为我省医药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源头创新支撑。(二)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实验室发展目标、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理合规使用经费,加强相关学术团队建设,营造良好创新氛围。(四)严格遵守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实验室安全等相关规定。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八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确定申报范围、学科布局、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向全省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评审。第九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如下:(一)申报对象。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委属各单位、省属卫生健康事
5、业各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驻鲁医疗机构、省内医学高等院校和省内其他三级医院。(二)运行基础。实验室应具有一定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能力且相对独立;为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已正常运行2年以上的单位重点实验室;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托单位具有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三)人才队伍。具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科研队伍专业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合理,固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实验室主任在学科或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三年以上同类实验室工作经历,年龄55岁以下,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民主,注重团结协作,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
6、调能力。(四)科研能力。实验室具有较好的学术研究基础,在省内能引领同类学科或行业发展,具有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五年内固定成员主持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技计划(基金)项目;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拥有获奖成果或授权发明专利等。(五)硬件条件。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相对集中科研用房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1000万元;从事理论研究、软件开发研究等特殊领域、行业的实验室可适当低于以上标准。(六)配套支持。能够稳定支持实验室的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维护和开放运行,每年为实验室提供不低于100万元的运
7、行经费。(七)制度建设。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科研、仪器设备、经费、人才、知识产权、开放基金(开放研究课题)、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生产等内部管理制度。(八)开放共享。重视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加强开放交流,组织学术会议,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广与应用创新方法,开展协同创新,形成创新成果,提供公共科技服务。(九)安全诚信。依托单位近五年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重大影响问题。实验室固定成员无学术不端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第十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认定程序:(一)各重点实验室申请单位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组织申报,择优推荐。委属各单位、省属卫生健康事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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