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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中县2022年第2、3、4、6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根据资中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资征启(2022)2号)、资中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资征启(2021)2号)、资中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资征预2022)3号)、资中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资征启(2022)3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2、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府发2013)8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内府办发(2020)26号)、资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资中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资中府函(2020)18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编制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拟征收土地范围(一)拟征收土地面积拟征收土地总面积66.8836公顷。其中农用地59.1683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41.5565公顷、园地4.5297公顷、林地7.412公顷、其他农用地5.6701公顷),建设用地7.7153公顷,未利用地/公
3、顷。(二)拟征收土地批次及位置资中县2022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涉及水南镇长山村5组,拟征收土地面积24.0572公顷。资中县2022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涉及水南镇瓦窑坝社区2组(原瓦窑坝村3组),瓦窑坝社区6组(原花香村6社),瓦窑坝社区5组(原花香村3社),拟征收土地面积4.8486公顷。资中县2022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涉及水南镇板栗撷社区5组,园坝子村3组,瓦窑坝社区3、4、5组,内坊冲社区3、7、8、9组,拟征收土地面积16.9496公顷。资中县2022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涉及水南镇大石桥2、6组,河联坝村2、3组及河联坝村集体,拟征收土地面积2L0276公顷。各批次具体情况详见(附
4、件1)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征收土地现状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等,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三、拟征收土地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交通设施建设需要用地。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一)2022年第2、3、4、6批次建设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属于I区片范围内,其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为51300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征收集体土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5:5o(S)青苗补偿费标准。青苗,是指地面种植尚未成熟、未收获的
5、粮食、蔬菜等农作物。在征地范围内,青苗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每亩2240元乘以有青苗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四)对专业养鱼塘(库)养鱼的损失补偿,按统一年产值值每亩2240元乘以水面面积,再提高1倍计算补偿。(五)林木、果树、花卉、苗圃补偿费标准。L在征地范围内的零星林木、果树、花卉补偿,按资中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据实进行补偿。超过每亩合理种植株数的,一律按成片林木、果树、花卉标准补偿。2 .在征地范围内的成片林木、果树、花卉补偿按征收土地的水平投影面积扣除种植农作物已进行青苗补偿的土地面积以及水面、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房屋土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每亩按资中县征收农村
6、集体土地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据实进行补偿。(六)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根据现场清点丈量的实际数量按附件5的标准据实补偿。经依法批准的临时用地,地上修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限期自行拆除。(七)在拟征地范围土地面积内,已作林木、果树、花卉、苗圃补偿的,不给予青苗补偿;已作青苗补偿的,不给予林木、果树、花卉、苗圃补偿。(A)自启动公告之日起,凡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一)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安置。(二)社会保障L纳入社保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数量的确定。按照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
7、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的数量。3 .纳入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办法:养老保障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按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4 .本次纳入社保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确定办法:本次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征地政策纳入社保安置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按“人地对应”原则,由被征地的农
8、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商定后提出,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原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属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养老保险补偿费所需资金从经批准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政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七、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一)房屋拆迁范围、对象及合法面积、部分有证面积和违章建筑的处理。1 .拆迁范围:凡在资中县
9、2022年第2、3、4、6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构建筑物,均属于被拆迁的范围。2 .对象:拟征地红线范围内被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3 .合法面积、部分有证面积和违章建筑的处理:(1)合法房屋面积:合法房屋面积是指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含持有老契证、老宅基地证)的房屋的面积。(2)部分有证房屋面积:一是对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之一的房屋,按同类房屋对应标准的85%进行补偿;二是对有国土部门或规划建设部门批文,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同类房屋对应标准的75%进行补偿。(3)违章建筑的处理: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修建的房屋,由房屋所有者自行拆除,不予
10、补偿,并依法进行处罚。(二)过渡期限、过渡方式、建房地点、还房标准及还房用她土她性质L过渡期限:统一建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2 .过渡方式:统一建房安置的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拆迁人按规定对其付给过渡补助费,安置人口每人每月120元;超过12个月的按实际超过时间至房屋交付时止,每人每月240元(每户每月不足360元的按360元发放,原无房人无此项费用)。3 .建房地点:本次征地拆迁的房屋按标准补偿后,统一建房安置地点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和水南镇人民政府选择确定,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设计进行修建。4 .统一建房标准:统一建房安置还房参照一般居民普通住宅标准进行修建,通水通电。5
11、.还房用地土地性质:统一建房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三)拆迁安置主体及安置方式L拆迁安置主体:水南镇人民政府。2.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安置或统一建房安置。货币安置或统一建房安置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1)货币安置营业用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房屋、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有合法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挂靠人”只能实行货币安置。其他被拆迁人也可选择货币安置。(2)统一建房安置征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人以户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选择统一建房安置,但被拆迁房屋人没有“农转非”的人员享受了统一建房安置的,以后征地不得再享受房屋安置,也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a.有正式户口的被征地
1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b.原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学校在读的学生;c.原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士官;d.原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劳改、劳教人员。上述安置人员的统计截止时间为县政府发布的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依法婚嫁的、依法应抚养子女,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员,必须具有征地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可作为补偿安置对象,其统计截止时间为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并按以下办法安置房屋: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与已居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婚姻关系一方的下列项户口未正式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具有征地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13、时,可享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安置房政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结婚,其配偶1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农业人口结婚,经调查,其他地方无房屋居住的配偶1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结婚后又离婚,在被征地范围内有合法房屋居住的,其本人1人;如果再婚系农业人口的,其配偶1人,系非农业人口的,经调查,其他地方无房屋居住的,其配偶1人。符合上述项情况的,其依法应当抚养的子女,经调查其子女无房居住的,每人可申请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市场评估价优惠30%。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后,与已居住在被征地集体经
14、济组织的成员有婚姻关系的下列人员,每人可申请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市场评估价优惠30%。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结婚,其配偶1人,以及依法应当抚养的子女。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农业人口结婚,经调查,其他地方无房屋居住的配偶1人,以及依法应当抚养的子女。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结婚后又离婚,在被征地范围有合法房屋居住的,其本人1人以及依法应当抚养的子女;如果再婚系农业人口的,其配偶1人以及依法应当抚养的子女,系非农业人口的,经调查,其他地方无房屋居住的配偶1人,以及依法应当抚养的子女。以上户口未正式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
15、组织人员纳入了房屋安置,只能享受一次房屋安置的政策,其他地方征地,不再进行房屋安置。(四)安置标准及补偿结算办法L货币安置补偿结算办法(1)被拆迁房屋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附件6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计算补偿。补偿费由拆迁房屋人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房屋人,由被拆迁房屋人自行解决住房。(2)被拆迁房屋人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的,事实经营的底层临公路的营业用房,按对应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提高40%计算补偿。补偿后不再还房安置。(3)具备合法手续、符合建房条件的被拆迁房屋中砖混结构(含现浇、预制)给予300元/平方米,砖木、土木、木结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房屋装饰装修补偿。(4)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空交房并签订协议的,在签订协议后5日内由拆迁人结清补偿款。2 .统一建房安置结算办法(1)统一建房基本安置面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可享受基本安置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2)统一建房安置具体计算方法新安置住房属应安置基本面积部分被拆迁人不支付购房费用,同时也不享受其原住房应安置基本面积部分的拆迁补偿。对其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应安置房屋基本面积部分,按附件6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计算补偿,同时具备合法手续、符合建房条件的被拆迁房屋中砖混结构(含现浇、预制)给予300元/平方米,砖木、土木、木结构给予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