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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对我公司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技术管理制度。二、我公司所有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制度。三、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四、勘察、设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勘察、设计强制性标准,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终身负责。五、鼓励在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六、本制度未详之处可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时,由总工办
2、进行解释或修改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一、我公司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资质管理制度,必须在我公司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越级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二、我公司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在我公司从事勘察、设计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我公司,不得受聘于其它任何单位,未经我公司受聘,不得以我公司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三、我公司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工程主持人应为满足相应工程等级的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对于工程勘察,若工程主持人为非注册人员,工程勘
3、察报告的审核或审定人员中必须有一人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对于工程设计,工程主持人若为非注册土木工程师,其必须是满足相应工程等级的注册结构工程师,且审核人或审定人员中必须有一人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四、三级及以上建筑工程设计勘察文件、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由总工办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审定。五、关于提交建筑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审核、审定的资料要求。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全面质量管理之规定:1、勘察、施工图设计前,应对勘察纲要及各专业设计方案进行前置审核,由审核人确定认可。2、勘察、施工图设计中间,勘察人、设计人应适时向审核人反馈勘察设计过程需要解决的难题。3、勘察、施工图完成时,勘察人、设计人应向审核人
4、提交经过校对人签字的设计文件,包括各专业计算资料,必要的电子版文件。第三章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与实施一、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二、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三、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设计人员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四、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
5、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必须注明:其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五、勘察、设计人员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第四章勘察、设计文件签字与盖章一、勘察、设计文件签字实名制1、所有在勘察、设计文件中签署的姓名,必须是本人亲笔签署真实姓名,不得使用化名、假名或者冒用他人姓名,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签名。2、勘察、设计文件中签署的姓名栏,统一左侧打印姓名、右侧本人签名。二、统一勘察、设计文件签名格式1、勘察报
6、告和设计图纸各自应有统一的封面。2、工程设计图纸,应有规范图签。图签应包括设计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单体名称、图纸名称、设计号、图别、图号、日期等内容及项目负责人(工程主持人、审定人)、工种负责人(专业主持人、审核人)、设计人、校对人、制图人签名。同一人不能同时在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审定人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岗位签名。3、勘察报告的图纸图签参照工程设计图执行。4、计算书,应有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在封面上签字。5、勘察现场原始记录,应有项目负责人、观测员、记录员签字。工试验记录,应有项目负责人、试验员、记录员签字。三、统一勘察、设计文件盖章格式1、勘察报告,封面应加盖单位资料章,扉页加盖由资质章
7、。2、工程设计文件,封面应加盖单位公章,扉页应加盖资质章。3、任何人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盖章。四、资料章、出图章等,应有专人保管,保管人对其所盖的所有印章负责。第五章工程勘察管理第一节技术责任制一、项目负责人(一)在总(副总)工程师和总工助理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所主持的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全面负责。根据勘察合同、设计要求和勘察规范,主持制定勘察方案、原则和要点,具体安排勘察进度。(-)按所确定的勘察方案和原则组织工程勘察,并有责任将勘察过程中发生争议的问题向勘察部经理反映,以获得及时解决。(三)领导有关勘察人员做好勘察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各阶段之间的工作。(四)组织各阶段专
8、业人员认真勘察,使勘察成果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规定和设计的要求。(五)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施工配合,竣工验收,工程回访,作出勘察总结。(六)及时将工程资料归档。二、现场负责人(-)在项目负责人的指导下,全面负责现场勘探工作。(二)在人员进场之前,充分了解现场的地形、地貌情况,了解高空和地下管线情况,向即将进入现场的有关人员介绍工程勘察的有关情况,进行技术交底。(三)保证现场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保护好现场环境。(四)保证钻孔位置、质量、深度,查明土层分层情况。(五)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提供优质服务。(六)在保证安全、质量的情况下,尽量提前完成任务。三、试验人员(-)确保现场取样位置准确
9、,试样质量符合标准。(二)试验严格按规范规程操作。(三)保证试验数据准确无误,并对其负责。四、报告编制人(一)在项目负责人的指导下,现场查看土层分布、土质等情况,现场提取有关数据,仔细分析试验数据,认真编制报告,对报告的质量和进度负责。(-)按本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在保证报告质量的前提下,按期或提前完成任务。(三)编制人对于校对人、审核人提出的意见应认真分析,及时修改,并在校(审)记录卡上作出明确的书面答复。(四)参加施工技术交底,配合施工及参加验收。(五)本项勘察完成后,必须整理有关勘察资料和文件,交项目负责人汇总存档。五、校对人(一)对所校对的每份报告、野外记录、土工试验、计算书等全面仔细
10、进行校对,做好校对记录,并对其正确性负责。(二)经校对的项目勘察文件要符合规范、规程、规定和有关技术措施的要求,报告、野外记录、土工试验、计算书等方面均无错误和遗漏。(三)所有校对内容必须有校对记号,并由校对人签名,同时认真填写校(审)记录卡。六、审核人审核人,应由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人员)担任,负责对勘察依据、勘察方案、报告深度及勘察成品质量进行全面检查,负责填写校(审)记录卡,其主要任务是:(-)审核勘察依据是否齐全、合理,报告内容是否满足勘察合同和设计要求。(-)审核报告深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四)审核报告提供的主要数据是否符合安全、经济的要求。(五)审核报告中的建议是
11、否合理。七、审定人审定人,应由公司总(付总)工程师担任,审定人对勘察方针政策进行审查。第二节工程技术管理规定一、本公司全体勘察人员必须站在国家立场上,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并使勘察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二、本公司承担的工程勘察项目均须正确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标准,以及省、市、公司编制的统一技术措施和标准。三、工程勘察各级人选的确定(-)项目负责人1、项目负责人由勘察部经理按公司有关规定确定,重要工程报公司董事长批准。(-)现场负责人1、现场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按公司有关要求确定。(三)试验人员人1、试验人员由试验室按有
12、关要求确定(四)报告编制人、校对人1、报告编制人、校对人由项目负责人确定。2、校对人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五)审核人、审定人1、审核人必须由具有相应注册资格的人员或高级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2、审定人必须由具有相应注册资格的人员或公司总(付总)工程师担任。(六)批准人1、批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四、本公司全体勘察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校审制度,其步骤为:自校一校对一项目负责人一审核审定批准。五、新分配的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应在工程师指导下工作,待转正后方可担任勘察任务。六、每个勘察项目在出报告前都应填写校(审)记录卡,都应进行质量评定。勘察报告质量初步评定工作由审核人员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算出该项目
13、的综合质量等级。评分表须齐全,并与报告及其它资料同步归档。七、在报告编制、校对、审核工作中,如编制人员对校对、审核人所提出的意见有异议时,可通过讨论解决,如意见仍不能统一,则应按审核人意见进行修改。审核人应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编制人可在校(审)记录卡上保留个人意见,如编制人拒不修改,审核人有权拒绝签字。八、勘察设计部应不断提高勘察质量,积极参加创优良活动,创优指标列入年度承包合同和年终考核。九、公司每季度对勘察设计部完成的工程勘察进行一次质量评定,以考核勘察质量,并将质量评定结果与资金挂勾。十、勘察设计部每半年至少有一项工程总结,并参加公司内学术交流。十一、勘察设计部每月生产报表除报董事长外,
14、还同时报总经理和总工办。第三节报告修改办法勘察报告交与业主后,因内部或外部原因需要修改(补充)时,不得采用口头通知,应以图文的形式出具修改(补充)报告通知,具体办法为:一、凡属一般性的局部修改(补充),可使用修改(补充)报告;内容较多或全部报告需要返工重做时,可采取原报告作废,另出新报告的办法。修改(补充)报告或新报告均应说明修改(补充)原因。二、如因施工紧迫必须在现场立即处理时,也应于返公司后补办手续。三、施工交底、会审记录和施工单位的技术核定单,由报告编制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阅签字。四、修改(补充)报告、新报告、施工交底、会审记录,施工单位的技术核定单,均须归档。五、修改(补充)报告或
15、新出报告应按原报告校审程序签字。修改(补充)报告形式仍按公司统一报告形式,仅在封面增加“修改”或“补充”字样。六、原报告作废,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经勘察设计部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在原报告上加盖“作废”图章,保存备查。第四节质量事故管理办法一、凡勘察项目因勘察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不能施工,或在施工中引起返工、浪费,或影响用户正常使用、倒塌、伤亡者,均属质量事故。二、勘察项目发生勘察质量事故的当事人应于事故发生(发现)当日填写质量事故申报表,逐级报送,逾期三日不报者,作隐匿事故处理。凡重大勘察质量事故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三、质量事故的处理,按其等级和当事人的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扣发资金、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置。四、质量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参加事故的处理工作,若因当事人不积极处理造成工程出现新的损失者,要从严予以处理。附:勘察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勘察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勘察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而造成建筑基坑倒塌,建筑物严重不均匀沉降、倾斜、开裂、倒塌等安全质量问题,并已造成严重后果者。勘察质量事故分为三级。(一)一般质量事故1、基槽开挖后发现报告与现场土质有很大差别,须修改勘察报告和建筑基础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