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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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医院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基金有效使用,2023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5号),并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抓好医保政策的宣传培训是做好医保基金管理和政策执行的前提。医务人员是医保政策落实和费用控制的关键环节,对医务人员进行医保政策培训是医院医保基金管理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及医共体分院医保服务行为,强化全院对医保政策的理解和落实,有效保障医保基金安全,3月9日下午,明光市中医院在行政楼5楼会议室组织召开医保政策管理
2、培训,院党政班子成员、各分院院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全院所有非值班临床医疗、护理人员(包括医技科室)、医保工作人员参加。本次会议由副院长李长安主持。会议开始,院党委委员、副院长郭玉林结合“以案示警”视频和对相关医保政策文件解读,强调全院要加强对医保相关知识学习,把标准变成规范、把规范变成习惯,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管理规定,规范合理地运用医保基金,保障医保服务合理规范。副院长李长安对明光市中医院医共体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草案)、明光市中医院医保基金绩效考核办法(草案)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最后,院党委书记杨萍作总结讲话。她从“形势怎么看”、“问题怎么找“、下一步怎么干”三个方面对医院医保基
3、金专项整治工作作出工作部署,要求全体人员站在从医院和医共体健康发展高度上强化政治站位,掌握医保政策法规,坚持业务发展、医保管理同时抓,对存在问题切实整改、逐条落实,加强建立和完善制度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做好医保规范工作,共同推进医共体和医院实现高质量发展、快速发展。医院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
4、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
5、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医疗保障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
6、金。第二章基金使用第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第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
7、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第十二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第十三条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
8、,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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