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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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原农业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就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一章依据和原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增强农业补贴政策的精准性和实效性,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位,实现“藏粮于地”,保障粮食安全,建立耕地地力保护激励长效机制。第二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鼓励农户采取多种措施,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
2、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第三条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编制全县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或通知,并组织实施。资金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分配,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第四条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各乡镇及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靖远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政策研究、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农
3、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实施开展各项日常工作,建立健全耕地信息管理档案,认真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第二章补贴对象第五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抛荒、地力不降低。第六条关于补贴对象的补充说明:(一)农户代种代收、转租转包或流转的,原则上对耕种者进行补贴,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原承租(包)、流转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意愿,按合同的约定补贴,但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服务主体不适于本补贴。(二)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
4、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四)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五)长期在外不耕作土地的农户,应由实际耕作土地者享受补贴,长期抛荒地不享受补贴。第三章补贴范围第七条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目前以二轮承包耕地面积或计税耕地面积为核算基础,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结束后以确权面积为核算基础。补
5、贴面积要扣除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从而激励农户种粮积极性。第八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必须做到“应补尽补”,不应补的坚决不补;各乡镇对于不符合补贴的耕地情况要仔细核查,从补贴范围内剔除。第九条关于补贴范围作如下补充说明:(一)集体土地不纳入补贴范围。(二)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1 .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第三项的有关说明,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是指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已在县级畜牧主
6、管部门办理养殖项目申请手续和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的畜禽养殖用地。2 .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林地是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3 .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件精神,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一是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二是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
7、用地;三是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四是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4 .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5 .长年抛荒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长年抛荒地是指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闲置、荒芜耕地。6 .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是指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耕地占补平衡台账中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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