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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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为规范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融通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一、一般规定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作为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标的证券,或者作为上述两类业务担保证券的,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事宜适用本指南。二、股份数量的计算原则投资者、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
2、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其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其他证券数量,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合并计U-:(一)投资者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二)证券公司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三)中证金公司通过其自有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中证金公司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上述主体与其一致行动人持有
3、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三、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1 .投资者、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参照适用上市公司有关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的规则。投资者、证券公司持股数量按照本指南规定的计算原则进行合并计算,其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权益变动的规则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公告、报告及其他义务。上市公司应当配合投资者、证券公司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2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权益变动或收购的公告及报告书中单独披露其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发生的持有股份和股份变动的数量及比例,并就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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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 一号 融资 融通 相关 信息 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