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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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3号)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30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2022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
2、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是指对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价。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评价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社会参与、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第四条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体系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体系,并根据国家和本省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作相应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体系主要包
3、括生态环境质量、资源利用效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环境治理能力、应对气候变化、绿色生产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等方面的指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以及部门所负有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实行差别化考核评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务、林业、统计、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机制,负责具体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工作。第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年对上一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向负责考核评价的人民政府提
4、交自评报告。第八条负责考核评价的人民政府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自评报告,采取调阅资料、调研座谈、问卷调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实核证,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综合评价提出考核评价等级划分、整改要求、考核结果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由负责考核评价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考核评价工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有关专家、人大代表、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考核评价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第九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级:(一)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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