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遗址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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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大遗址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10月27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2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2日成都市大遗址保护条例(2022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大遗址的保护,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进世界文化名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
2、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遗址的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大遗址,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具有反映成都历史文化信息,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等特点的大型聚落、城址、窑址、陵寝墓葬、古驿道、古代农田水利设施等遗址、遗址群及文化景观。包括:(一)宝墩遗址、郸县古城遗址、鱼凫村遗址、芒城村遗址、双河遗址、紫竹遗址、盐店遗址、高山城址等成都平原史前城址群;(二)成都十二桥遗址、金沙遗址、成都古蜀船棺合葬墓等古蜀文化遗址群;(三)东华门遗址、怀安军遗址等重要城市遗址;(四)青羊宫窑址、邛窑遗址、玉堂窑址、彭州磁峰窑址等
3、古窑址群;(五)王建墓、朱悦慷墓、孟知祥墓、明蜀王陵、黄龙溪明代墓群等大型墓葬群;(六)水井街酒坊遗址等酒坊遗址;(七)云顶山遗址等宋(蒙)元山城遗址;(A)其他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大遗址。第四条大遗址保护应当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文物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相结合、遗址保护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遗址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大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大遗址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促进大遗址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
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大遗址保护工作。第六条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大遗址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大遗址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公园城市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遗址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大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具体承担保护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并负责实施;(二)负责日常保护和安全管理,进行日常监测、巡查、建立日志并定期维护;(三)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四)配合开展考古工作;(五)组织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工作,建立保护档案;(六)组织开展展示利用、学
5、术研究、宣传教育和交流合作;(七)对保护区域内的建设规划、项目提出意见。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遗址的义务。对破坏大遗址、盗掘文物以及其他有损于大遗址保护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市和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公布处理结果并对举报进行奖励。鼓励大遗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将大遗址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大遗址保护工作。捐赠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监督。第九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在大遗址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遗址实行保护名
6、录制度。保护名录由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第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符合大遗址申报条件的,其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申报大遗址。按照前款规定提出的申报申请,由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评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保护名录并公布。具体申报程序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二条大遗址的保护范围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等级由省、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大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等级由省、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划定。第十三条经批准公布的大遗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设立保护标志。市文物主管部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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