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docx
《云南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docx(14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规(2023)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应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数字云南建设,促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收集、归集、存储、加工、传输、共
2、享、开放、开发等数据处理活动及数据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及相关处理活动,或者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公共数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二)公共数据,是指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公共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实施公共服务以外的数据处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根据我省应用需求,税务、海关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云南的管理机构授权提供的数据,属于本办
3、法所称公共数据。(三)数据主体,是指相关数据所指向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四)公共数据共享,是指公共机构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依法使用其他公共机构的数据,或者向其他公共机构提供数据的行为。(五)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机构向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服务行为。第四条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集约建设、统一标准、分类分级、汇聚整合、共享开放、安全可控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数字政府建设等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保障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所需
4、经费,并将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作为年度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数据管理机构作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一)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二)对公共机构提出公共数据管理任务和要求。(三)编制、维护本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四)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数据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上级数据主管部门已制定的,从其规定。(五)对公共机构的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并向本级政府提出相应的督查督办建议。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履行本机构公共数据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下列工作:(一)明确公共数据管理的目标、责任、实施机构及人员。(二)编制
5、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依法制定本机构公共数据收集清单和规范。(三)本机构公共数据的校核、更新、汇聚。(四)本机构公共数据的共享和开放。(五)本机构公共数据的安全管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第二章公共数据平台和公共数据资源体系第八条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和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为公共数据处理活动提供支撑。各州、市、县、区不再建设本级公共数据平台;已建设的,应对接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并纳入统一管理。第九条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开放通道。公共机构应当通过统一的共享、开放通道共享、开放公共数据。公共机构不得新建公共数据共享、开放通道;
6、已建共享、开放通道的,应当并入统一的共享、开放通道。第十条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省直有关部门,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全省一体化的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按照职责建立健全人口、法人、自然资源、经济、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和医疗健康、政务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保、信用体系、应急管理、税收征管等主题数据库。州、市、县、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同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建立健全本级主题数据库。第十一条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制定省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州、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牵头,根据省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增补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分类分级规则。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省公
7、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关规定,加强对本部门公共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第十二条全省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的目录化管理,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目录编制标准,组织编制省级和全省公共数据目录并统一发布。州、市、县、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组织编制本级公共数据目录,并报上一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定。公共机构应当按照统一标准,编制本部门(单位)公共数据目录,报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定;有修改意见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发布本级公共数据目录。第十三条公共数据目录应当包括公共数据的数据形式、共享内容、共享属性、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开放属性、更新频率和公共数据的收
8、集、核准、提供部门等内容。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法定职能发生变化的,公共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机构公共数据目录,并报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定。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并更新本级公共数据目录。第十四条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和升级改造信息系统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所涉及的公共数据目录;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更新公共数据目录并向公共数据平台共享和归集相关公共数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形成或者运维的信息系统,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和更新公共数据目录,并归集相关公共数据。第十五条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推进本省公共数据标准体系建设,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云南省 公共 数据 管理办法 试行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