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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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评定对象学院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二条比例与金额学院奖学金分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一等奖占学生人数的5%,每生每学期500元;二等奖占学生人数的10%,每生每学期300元;三等奖占学生人数的20%,每生每学期100元。获奖总比例不超过35%。第三条评定条件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践行核心价值观;品德优良、遵规守纪、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身心健康,积极参加校园科技、文化、体育和艺术活动。2、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努力,态度端正,能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优良,一等奖平均成绩不低于88分,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前10%;二等奖平均成绩不低于82分,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前25%;三等奖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前40虬3、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奖学金:(1)有课程补考的;(2)受违纪处分或处于留校察看期的;(3)无故旷课(迟到、早退或缺操3次按旷课1学时计)累计5学时以上的;(4)未注册的;(5)有三门课成绩均低于70分的。第四条评定办法1、奖学金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每学期评定一次(毕业班最后一学期不评定);2、各系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经学生申请、民主评议,并根据学生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3、学生处对各系奖学金评定结果进行审查复核,并在全院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批;4、学院对获奖的学生颁发相应等级“奖学金证书”,奖学金由财务处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5、对在评定中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所得奖学金,并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第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执行,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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