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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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工作指引为进一步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一条依法设立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适用于本指引,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参照执行。第二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赋码,凡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并更换登记证书。第三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行使相应职权,规范议事规则。第四条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对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进行决议。第五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做好成员梳理工作,健全成员名册,并以户为单位记载成员享有的份额。第六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健全财务工作流程,开展财务收支预决算,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第七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接受农经、审计等有关部门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运营进行审计,对理事长开展任期和离任审计。第八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本集体使用的农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等。第九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集体的经营性资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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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集体经济 组织工作 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