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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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两种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办法规定,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发放。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式样,印有优待证种类名称、持证人姓名、持证人性别、持证人相片、发放单位等信息。优待证全国统一编号并以加方式储存于优待证芯片内,提供数据服务使用。持证人凭优待证享受优待服务办法规定,优待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相关合作银行共同制作,优待证以银行借记卡为载体,不具备透支功能。持证人凭优待证按照中华人民共
2、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优待服务。持证人凭优待证享受发放省份提供的优待服务。鼓励各地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将本地提供的优待服务面向全国持证人开放。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各界为持证人提供多元化优待服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抚恤补助金、慰问金等。优待证申请方法办法规定,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两种优待证申领条
3、件均符合的申请人,可根据意愿申领其中一种。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其相关身份均写入优待证芯片,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简称优待证)制发、使用和服务管理,维护持证人权益,提高优待服务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发放。本办法适用于优待
4、证的申请、审核、制作、发放、使用、服务、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第三条优待证是持证人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的凭证。第四条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精准动态、便捷安全的原则。第五条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指导全国优待证制发和服务管理工作,确定并适时调整合作银行范围。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负责明确本地区优待证服务管理具体要求,在退役军人事务部确定的合作银行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合作银行,推进优待证在本地区的使用。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地区优待证发放和服务管理工作。第六条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式样,印有优待证种类名称、持证人姓名、持证人性别、持证人相片、发放单位等信息。优待证全国
5、统一编号并以加密方式储存于优待证芯片内,提供数据服务使用。第七条持证人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和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作用,引领良好道德风尚,珍惜维护荣誉,爱惜优待证。第八条退役军人事务部加强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全国优待证管理信息系统,为做好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支持。第二章功能第九条优待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相关合作银行共同制作,优待证以银行借记卡为载体,不具备透支功能。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按相关规定管理。合作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金融功能相关的服务管理,配合做好优待证服务管理及优待项目拓展等工作,为持证
6、人提供优先优惠等优待服务。第十条持证人凭优待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优待服务。国家将不断调整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项目,以优待证为识别认证载体,充分发挥优待证服务使用功能,更好地为持证人服务。第十一条持证人凭优待证享受发放省份提供的优待服务。鼓励各地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将本地提供的优待服务面向全国持证人开放。第十二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各界为持证人提供多元化优待服务。第十三条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积极推广优待证在本地区、相关行业领域的应用,不断扩大优待证使用范围、提高优待证知晓度。在保持式样标准不变、主要功能不变、管理主体不变、工作流程
7、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优待证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第十四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适时推出电子优待证,实现持证人信息在线查验、优待项目线上服务与线下渠道有效衔接等功能。第十五条在基于优待证开展金融领域应用时,应当按照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履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责任,切实保障持证人资金与信息安全。第十六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抚恤补助金、慰问金等。第三章申请第十七条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
8、请。本办法施行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时,可依对象本人意愿完成申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第十八条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申请人,可根据意愿申领其中一种。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其相关身份均写入优待证芯片,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第十九条申请人可申请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若申请由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应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如不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转为申请户籍地省份发放优待证。第二十条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应建档立卡。申请人完成建档立卡后,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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