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中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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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中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大力营造优秀拔尖人才快速成长、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加速培养一批学术基础扎实,创新能力强和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中青年拔尖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公开选拔、注重潜质、重点培养、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有步骤、有计划地遴选一批拔尖人才,采取特殊举措,并与国家、省、市各层次人才工程相衔接,加大培养力度,助推他们尽快成长为学术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和教学名师。第二章选拔条件第三条学术领军人才培养人选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48岁;学科带头人培养人选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年
2、龄一般不超过35岁;教学名师培养人选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第四条培养人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情操,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事业心强,有强烈的开拓创新意识。(二)具有本学科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治学态度严谨,学术思想活跃,科研方向明确,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具有创新性构想并有较大的发展潜力。(S)有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和学术管理能力。(四)教学名师培养人选应独立讲授过两门及以上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良好,教学业绩显著。第五条高水平青年学术人才(入选青年百人、楚天学子等),获得省级以上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社会科
3、学优秀成果奖的人员,以及科研水平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可直接申报中青年拔尖人才培养人选。第六条获得本科教学校长奖(含提名奖)且符合第四条基本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教学名师培养人选。第三章选拔程序第七条培养人选的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报人填写大学中青年拔尖人才培养人选申报表(见附件);(二)所在学院(单位)签署意见;(S)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培养人选初步名单,并予以公示;(四)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培养人选。第八条每年9月按上述程序遴选确定培养人选。第四章培养措施第九条培养周期为3年,一般不超过2个周期。第十条学校对培养人选实行目标管理和动
4、态管理。培养人选须制定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同时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第十一条培养人选所在学院(单位)要与培养人选共同商定培养计划,并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第十二条设立中青年拔尖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培养人选组建团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发放岗位津贴。(一)给予学术领军人才培养人选人文社科类50万元、自然科学及工程类100万元的科研专项资助,学科带头人培养人选人文社科类30万元、自然科学及工程类60万元的科研专项资助,给予教学名师培养人选人文社科类20万元、自然科学及工程类40万元教学改革与研究专项资助。(二)给予学术领军人才培养人选每年15万元的岗位津贴,学科带头人培养人选每年10万元的岗
5、位津贴,给予教学名师培养人选每年10万元岗位津贴。培养期内岗位津贴每年发放70%,期满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予以补齐。(三)每年由所在学院(单位)优先给予学术领军人才培养人选和学科带头人培养人选1-2个硕士研究生招生名额。(四)积极支持培养人选在培养期内赴国(境)外访学或合作研究。第五章目标任务第十三条培养人选在培养期内应完成如下目标任务:(一)学术领军人才培养人选应达到下列目标中的5条,其中第1条、第2条为必达目标:1 .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在专业核心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不含会议论文):人文社科类在CSSCl来源期刊学科排位前20%的期刊发表3篇及以上;自然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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