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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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的从业活动,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领域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清廉医院建设的实施方案、中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员会关于推进清廉卫生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包括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检验诊断服务(以下统称“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
2、及其工作人员(不包括工程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医药代表”)。第二章从业内容与资质第三条医药代表从业活动的具体内容包括:学术推广、技术咨询、协助医务人员合理用药(耗材、检验诊断项目),收集、反馈药品(耗材、检验诊断项目)临床使用情况和药物(耗材、检验诊断项目)不良反应信息等。开展上述活动前,医药代表应向院方提出申请,获得院方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四条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应与医药代表签订劳动合同。授权或指派到本院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的,需提供授权书。第三章登记备案信息第五条医药代表在院方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前,统一到医院指定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其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在药学管理部门备案,医学装备生产经营企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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