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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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家住建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等管理工作。第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
2、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指导监督工作,其下设的市给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全市相关工作的指导。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市属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雨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及污水管网的建设,具体做好本辖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与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
3、处理主管部门统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经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经费和排水设施维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河道生态补水、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优先使用再生水。第二章规划和
4、建设第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洪规划和区域防涝治涝规划等,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河道水系规划、水位的特征、降雨规律、管网收集范围内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管网标准、布局和目标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提高雨水滞渗、调蓄、自净和排放能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城
5、镇排水主管部门监督同级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执行。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年度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交由建设主体按照统一的标准要求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运行质态不佳的城镇排水管网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建设和改造。第十条国土空间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达到以下要求:(一)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二)城镇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
6、的地区,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在实施老小区整治时应同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三)新建、改建小区阳台污水应当接入污水收集系统。第十二条根据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在城市范围内达到以下规模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规划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二)路幅超过70米的道路两侧宜逐步配套建设雨水蓄水设施;(三)每公顷建设用地宜建设不小于1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池。第十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7、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建设单位所报的总平面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就排水方案主动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在开工前做好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施工专项方案报送工作和相关报建工作;建设工程质监机构应将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含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等内部配套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纳入质量监督范围,并重点加强雨污水管网主要环节和关键工序的现场监管。第十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
8、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需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等其他内部配套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在配套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组织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将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资料和验收时间报城镇排水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监机构等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验收的指导和监督。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将排水管网测量电子数据报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录入地下管网GIS信息系统。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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