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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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加快推动全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公共数据共享应用,发挥公共数据在“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采集、存储、共享、开放等行为和相关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职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
2、电子档案等各类数据资源(涉及国家秘密除外)。本办法所称数据共享,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行职责需要,无偿使用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和为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第四条市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大数据局海I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负责公共数据管理的具体实施,负责市大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市大数据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统筹管理,明确本地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公
3、共数据管理工作。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本单位公埃处居的采集、更新、共享、开放和目录编制等工作。本单位内部业务系统由国家、省统一建设管理的,由该单位会同市大数据局协调有关数据的落地。第五条公共数据管理遵循统一标准、依法采集、全面共享、有序开放、安全可控的原则。第六条市大数据平台作为全市统一的市级数据共享平台,与省及各县(市、区)互联互通,与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互联互通,主要包含目录管理系统、共享网站、开放网站等。第七条市大数据平台为全市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提供通道保障,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数据的抽取、授权、接口管理等相关服务,并支持服务接口、直接交换、文件下载、在线浏览等多种服务方式,满足公
4、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用需求。第八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数字化形式,将公共数据向市大数据平台汇聚。第九条目录管理系统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数据编目、登记、校核、发布、更新、修改等相关服务。共享网站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间数据共享提供承载支撑。开放网站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面向社会的数据开放通道和相关服务。第十条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市大数据局组织、指导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第十一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通过目录管理系统编制、维护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明确公共数据的分类、格式、共享和开放属性、共享方式、更新周期等
5、内容。相关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每年6月底前对本单位目录进行一次全面的更新维护。第十二条人口、法人单位、电子证照、社会信用、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资源目录由市大数据局会同市信息中心、发改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编制并维护。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数据资源目录由该项目牵头部门编制并维护。市大数据平台能够统一提供基础数据资源服务的,县(市、区)不再重复建设。第十三条市大数据局会同市信息中心、县(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等汇总形成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根据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属性制定全市公共数据共享和
6、开放目录清单,作为数据共享开放的依据,并建立目录清单更新机制。第十四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本单位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法采集公共数据,明确采集数据的范围、格式和流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在目录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第十五条公共数据采集应当遵循“源头采集、一数一源”的原则,可以通过共享获得的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采集,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重复上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采集公共数据时应当对所采集数据进行统一规范标识,公民数据应当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唯一标识,法人和其他组织数据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第十七条已建设相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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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2023 公共 数据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