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富兴街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目录19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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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贺兰县富兴街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目录(19项)行政处罚(13项)序号职权名称执法依据原实施部门1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
2、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设区的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2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处罚【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
3、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设区的市、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序号职权名称执法依据原实施部门3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设区的市、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
4、部门4对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十四条车站、机场、广场、大型商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城市加油站、高速公路和其他
5、道路两侧的加油站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毁坏、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成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设区的市
6、、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5对将垃圾、泊水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等地方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三十六条餐厅(馆)及单位食堂、食品加工企业、榨油厂等产生的垃圾、沿水,必须运输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集中处理。设区的市、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序号职权名称执法依据原实施部门禁止餐厅(馆)及单位食堂、食品加工企业、榨油厂等将产生的垃圾、泊水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等地方。第五十条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垃圾、泪水排入雨水管道、污
7、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等地方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6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设区的市和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对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污浊的;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物品的;临街建筑物上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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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兰县 富兴街 街道 行政 执法 事项 清单 目录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