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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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贵州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保障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保管保护、使用、处置、报告等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物资源资产,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认定为文物的有形资产,以及考古发掘品、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古籍和按照文物征集尚未入藏的征集物等。文物资源资产来源
2、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征集、购买、调拨、接受捐赠、依法置换、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第四条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遵循保护为主、全面登记、合理利用、动态监控、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的综合管理,组织实施管理情况报告、监督检查等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信息集中共享机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安排经费。第六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文物资源资产专业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照规定职责权限审核或审批文物资源资产有关管理事项,组织督促所属管理收藏单位收取并按规定缴纳有关收入。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管理收藏单
3、位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的行业监督指导。向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本部门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第七条管理收藏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文物资源资产接收、登记、鉴定、编目、档案、安全检查、文物库房管理、修复复制等制度,落实具体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管理流程。开展资产清查登记、会计核算、保护利用、管理事项报批、收入收缴、管理情况报告等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文物资源资产的管理收藏单位与实际使用单位不一致的,经相关文物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实际使用单位承担日常管理工作。本条款所称管理收藏单位包括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
4、、文物保护与考古科研教学机构、基层文物管理单位等,以及其他管理、收藏国有文物的单位。第二章文物资源资产登录、清查和信息化管理第八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将全部文物资源资产及时、准确、完整登记录入文物总登记账。文物总登记账是统计和核算文物资源资产实物量的依据,应当真实、全面反映管理收藏所有文物的信息。总登记账应合理分类,将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单独登记。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
5、其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第九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根据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方式、类别等进行账务处理,确保不重不漏。文物资源资产涉及价值增减变动的,应当及时调整相关账目。成本能够可靠取得的文物资源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及时登记入账。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文物资源资产,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并在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中完整体现。第十条文物资源资产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平台中的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管理,按照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和其他等类别填列管理信息。资产信息卡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使用信息、特性信息和处置信息。第十一条管
6、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资产信息卡规定内容,及时录入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建立信息数据库。资产管理信息平台中的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应当与文物普查数据库中的文物信息相衔接,有关行业管理信息应当以文物普查数据库为准并保持一致。第十二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强化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因调拨、交换、迁移、修缮改造、拆除、损毁、丢失、撤销、退出等发生变动的,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及时变更资产信息卡,并同步调整总登记账和财务账,确保文物资源资产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存量文物资源资产数据应当作为管理维护、保养修缮等预算支出安排及有关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业务部门和财务资产管理部门的协作机制,完整反映文物
7、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定期核对总登记账、资产财务账和资产信息卡,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作为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和编制文物资源资产报告的依据。第十四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做好文物资源资产的年终盘点工作。对借出或借入的文物资源资产,至少在每年年末开展一次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强化管理措施。第十五条管理收藏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的,应当单独对其管理收藏的国有文物资源资产进行清查,清查情况报文物行政部门核准后处理。第十六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文物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确保底数清晰、账实相符。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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