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标准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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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标准说明一、本标准的裁量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一)旅游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导游管理办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贵州省旅游条例。(二)文化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博物馆条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娱
2、乐场所管理办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三)文物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四)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二、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在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的原则。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
3、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有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有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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