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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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保隙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直管区)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其预售资金的交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优化完善商
2、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资金交存、支出、使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按工程建设进度核拨预售资金,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业务应“全程网办”,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及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应当使用监管系统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业务。第二章监管银行选择及监管协议签订第五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人行西安分行、银保监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技术保障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
3、售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中标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并与合作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事宜。第六条经公示中标的商业银行方可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开发企业可在公示名单中自主选择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作为企业预售项目的监管银行。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前,应在监管银行开立有“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字样的监管账户,账户性质必须为专户。监管账户不得作为扣税账户、不得支取现金或挪作他用。第八条开发企业开立监管账户后,应与监管银行确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4、)有关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至监管系统,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或退回,退回的应当说明原因。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在监管系统确认后,应与监管银行、开发企业签订书面监管协议。第三章监管账户账务管理第九条监管银行应通过智能POS机或线上预售资金交存平台等方式,做到监管账户出入账等账务清分不超过1个工作口,确保监管系统显示的数据信息及时准确。第十条监管银行应积极开展对账工作,除监管系统自动对账外,监管银行还应与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进行每月不少于1次的人工对账,对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账户余额、收款、付款、冲正、结息、
5、解除监管等信息。监管银行应当向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纸质对账材料或传输纸质材料扫描件。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冻结监管账户的,监管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第四章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管理第十二条重点监管额度是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住宅类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项目均价小于2万元/平方米的:3800元/平方米乘以建筑面积(毛坯)、5500元/平方米乘以建筑面积(全装修);(二)项目均价大于等于2万元/平方米的:项目均价的20%
6、乘以建筑面积(毛坯)、项目均价的30%乘以建筑面积(全装修)。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建筑工艺升级等实际情况适度提高重点监管额度,提高额度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o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价格变动适时调整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核算标准;可根据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核算标准。第十三条商业、办公类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由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工程建设成本等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确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车位一并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其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以开发企业提供的车位造价清册确定。第十四条重点监管资金只能用于支付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
7、,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住宅及商业类重点监管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监管项目正负零(工程形象进度)至首次不动产登记期间产生的费用,车库根据实际用款进度进行拨付。重点监管资金严禁用于归还项目开发贷款本息。第五章预售资金存入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及监管协议等相关信息。购房人应根据在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指引平台打印的预售资金交存单,通过销售现场监管银行临时网点、银行网点柜台、手机银行、网银转账等方式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通过手机银行、网银转账等方式交款时,应在“附言”信息中顶格填写交存单号。第十六条监管银行可与开发企业确定在销售现场集中收款的期限,集中收款结束后
8、要继续保持营业网点柜面、手机银行等交存途径畅通,监管银行收款时需查验预售资金交存单,确保预售资金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做好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网签备案时,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含待发放的购房贷款及分期付款首期款以外的购房款)应已交存至监管账户。第十八条监管银行应严格履行收款职责,严禁开发企业代收预售资金(含定金、订金、诚意金、认筹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分期付款等所有形式的全部房款),对出现违规收取的,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清分。第十九条合作银行应加强对开发企业开立的非监管账户的管理,如发现非监管账户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入账的,应及时报告项目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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