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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应急响应分级2.1 I级应急响应2.2 II级应急响应2.3 In级应急响应2.4 IV级应急响应3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3.1省级指挥机构3.3 应急救援专家组3.4 矿山救援队4应急处置4.1 预防监测4.2 预警响应4.3 信息报告4.4 先期处置4.5 响应措施4.6 处置措施4.7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4.8 信息发布4.9 响应终止4.10 善后处理4.11 调查评估4.12 责任追究5保障措施5.1 通信与信息保障5.2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5.3 物资装备保障5.4 交通运输保障5.5 技术保障5.6
2、 资金保障5.7 避难场所保障5.8 社会动员保障6预案管理6.1 预案修订6.2 应急演练6.3 预案实施7附件浙江省矿山事故主要类型和应急处置要点1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省级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分级响应,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矿山救护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1.3 适用范围本
3、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石油天然气开采外的矿山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矿山)中发生的需要启动省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1.4 工作原则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次生灾害。2 .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属地政府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前期处置工作职责。4 .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
4、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合理布局矿山专业救援队伍,不断提高矿山专业应急救援能力。2应急响应分级根据矿山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省级应急响应分为I级、11级、In级、IV级四个级别。1 .1I级应急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启动I级应急响应:1.发生矿山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2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3 .跨省行政区的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4 .影响重大,省政府认为需要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并发布启动11级应急响应:1 .发生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
5、故。2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3 .影响较大,省政府认为需要启动II级应急响应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4 .3In级应急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事故发生地市级政府提请或者事态发展,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启动In级应急响应:1.发生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5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6 .超出地级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7 .影响较大,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需要启动m级应急响应的矿山事故。8 .4IV级应急响应发生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视情形启动IV级应急响应。9 应急组织体
6、系及职责10 1指挥机构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启动I级、11级响应时)或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启动In级、IV级响应时)承担省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预案启动后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省军区、武警浙江总队等应急力量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时,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3.1.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启动I级响应时)或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启动II级响应时)或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启动11I级、IV级响应时)指定(或协调)下列全部或者部分单位为指挥部成员
7、单位,分别履行以下职责。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矿山事故协调处置工作,组织调动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协调矿山应急专家组,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指导事发地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依法组织开展矿山事故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省内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组织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和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省民政厅:负责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灾后基本生活救助保障。省财政厅:负责省本级矿山事
8、故应急准备和处置财政资金保障工作,并指导市县财政做好同级保障。省自然资源厅:提供矿山事故区域相关地质资料,协助指导矿山事故应急处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矿山、尾矿库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处置建议。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抢险运输单位,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协调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救助,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矿山事故中矿井地面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技术支持。省粮食物资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的指示,统一调运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省消防救援总队:参与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按照
9、有关规定参与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省军区:协调调集部队和民兵,参与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武警浙江总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期间的电力抢修及应急供电保障工作。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省级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参加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应急状态下,根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协调指挥履行相关职能。11 2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本预案启动I级、11级响应以后,根据需要在事故发生地设立
10、矿山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所在地政府负责人、矿山救援专家组组长等组成,指挥长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指定。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协调,相比准矿山事故抢险救援方案。根据救援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有关应急工作组,负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1.秘书组:由省政府办公厅或者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指挥部文字信息工作,包括起草文件命令、收集记录救援相关信息、传达指挥部命令、制作颁发救援人员临时证件标志及新闻发布等工作。2 .现场救援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专业和兼职矿山应急救
11、援队队长、专家及矿山企业相关负责人等组成,负责拟定抢险救援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 .医疗救护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4 .秩序维护与环境监测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和事发地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保障正常救援秩序和环境安全监测工作。布置安全警戒,保障救援人员、物资的正常有序通行;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等工作;负责检查监测救援现场周边安全状况,防止发生次生灾害;负责环境应急监测,组
12、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5 .物资保障组: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由应急管理、粮食物资、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应急抢险物资的调拨、购买、运送、装卸等工作;组织修复受损的电力和通信设施,保障事发地现场的供电和通信;负责救援人员办公设备和综合后勤服务保障。6 .3应急救援专家组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组建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参加救援。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的职责是:1.参与矿山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制定。1.1 究分析涉及事故救援的矿山工程、设备、地质、水文等技术资料,分析事故灾害演变和救援过程安全风险,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砥口建议。3.4 矿山救援队省级矿山专业
13、应急救援队在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按指令及时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有地下矿山的设区市应依托企业建立兼职矿山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各矿山企业应按照规定组建兼职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专兼职矿山救援队依照各自服务范围及应急救援需要,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4应急处置4.1 预防监测矿山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矿山企业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安全风险动态监控、定期检测和评估制度,做好矿山重大安全风险信息的监控、预警及处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重大安全风险的监测、监控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按照规定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省、市、县三级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
14、应加强矿山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矿山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分类管理,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配备应急物资。4.2 预警响应省、市、县三级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加强矿山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及信息汇总,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地震等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的气象灾害等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提请属地政府发布矿山事故预警。4.3 信息报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企业是矿山
15、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矿山事故发生后,企业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中央在浙企业在上报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企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接报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厅接到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核实续报。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或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期页测等。4.4 先期处置矿山事故发生后,矿山企业应立即启动企业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开展事故救援或先期处置工作。按照避灾线路迅速组织撤出不安全区域的人员;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和被伤害及被困人员数量、位置等信息;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或其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在保障安全的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