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优秀提案案例:关于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助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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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协委员优秀提案案例:关于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助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建议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商会是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自愿组建、自筹经费、自主管理的社会组织,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是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阵地。一、背景截至2023年11月底,城区工商联分别与城区法院建立13个商会诉前联调工作站、与城区检察院建立6个商会检察官联络室、与城区司法
2、局建立18家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辖区众多商会会员企业提供矛盾纠纷排查、源头化解、纠纷调处、法治宣传教育等服务,是人民调解工作在民营经济工作领域的延伸拓展,也是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举措,具有中国特色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日益清晰,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正不断进行着自我完善和改革;其中直属商会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但如何进一步深化加强商会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的问题也提上了议事日程。二、建议为深化调委会队伍建设,进一步发挥商会人民调解优势,有效化解各类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构筑民营经济领域和谐稳定的缓冲带、安全阀,助力新型政商关系,使原本依赖党政机关和司法部门解决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商会。提出以
3、下建议:(一)建立商会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为商会调解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作为商会业务主管部门和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指导部门,工商联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沟通,并争取综治、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的支持,组建相关的商会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在化解合法商事纠纷和劳动争议的职责和任务,及时了解和反映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运行情况,指导商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在商会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调解员的选聘和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二)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为商会调解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各商会应选好配强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要保证调解员队伍的相对稳定,调解员离职,需要进行及时遴选并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商联应把
4、商会调解员队伍建设纳入商会服务体系建设的考核范畴,努力造就一支政治水平、政策水平、法律水平和文化知识水平较高,能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调解员队伍。应逐步建立完善调解员绩效考核制度,不断提升调解员调解能力,提升商事纠纷调处成功率;逐步探索建立健全专职调解员考核机制,组织开展首席调解员、优秀调解员考核评选工作,对首席调解员、优秀调解员给予特殊办案津贴,鼓励多办案、办好案,促进调解工作效率和质量得到有效提升。此外,应加强适当的经费保障。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要求,落实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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