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德医风奖惩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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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医德医风奖惩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以下简称“九不准”)、甲地省卫生计生系统领导干部“十不准”和医务人员“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规定和甲地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精神,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营造和谐的医疗环境,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九不准”、“十不准”和“暂行规定”,廉洁高效、热情周到的为患者服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给予表扬和奖
2、励。(一)在医疗服务中收到病人或家属的表扬信、感谢信、锦旗、匾牌给予通报表扬。(二)对在开展创建无“红包”科室活动中,对宣传暂行规定成效显著、杜绝“红包”或收受“红包”全部上交无举报、三方评估和巡查行风正气反响较好的科室,将定期给予褒奖。(三)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无故受到患者或陪护的辱骂、殴打等委屈仍能做好医疗服务工作的,给予通报表扬。(四)科室或个人在受到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表扬,分别按新闻媒体的级别给予奖励:1、受到国家级新闻媒体表扬的奖励100O元;2、受到省部级新闻媒体表扬的奖励800元;3、受到地市级新闻媒体表扬的奖励500元;二、对违反“九不准”、“十不准”和“暂行规定”者,经调查属实,
3、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罚:(一)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不好,出现生、冷、硬、顶、或对患者、家属的提问解释不耐心,引起患者或家属不满发生投诉的,扣罚当事人现金100元。训斥、辱骂、恶语中伤或故意刁难患者及陪护人员并发生争吵,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罚当事人现金200元。(二)不负责任地给病人做检查或治疗,增加病人经济负担影响医院声誉者,责任人除赔偿病人发生的全部金额外,并视情节给予停职、待岗、调岗、解聘。(三)借故推诿病人、延误治疗时机造成不良影响的,扣罚当事人现金100O元。并视情节给予停职、待岗、调岗、建议停止执业资格、解聘。(四)利用职务之便“坐车开药”,除向病人赔礼道歉外,并处以“坐车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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