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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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暂行)黑龙江省教育厅2011年3月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标准2第一节建设规划标准2第二节建设用地标准4第三节园舍建筑标准5第三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8第四章教职工配备标准12第五章保教管理标准13附件:1.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有关标准162 .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基本标准173 .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224 .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235 .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24附录:术语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发(2010)4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
2、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1)20号)文件精神,加强幼儿园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优化幼儿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全面提高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整体水平,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委令第4号)、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委令第25号)、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教基字1988年108)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1987)城设字第46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3、劳人编(1987)32号)和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国家教委1992年12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是城市幼儿园办园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选配指标是城市幼儿园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添加的指标。第三条本标准是黑龙江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各地在使用本标准时,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分类要求,分层指导。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改建或扩建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执行。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新建实验性、示范性、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园条件指标可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
4、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第四条本标准集中体现了黑龙江省对城市幼儿园各方面的要求和导向,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第五条中外合作幼儿园(所)、民办幼儿园(所)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参照此标准执行。第二章建设标准第一节建设规划标准第六条幼儿园布局幼儿园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独立设置。第七条园址选择(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周边绿色植被丰富、公
5、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三)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以及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四)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第八条建设规模(一)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原则上每5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6
6、-9个班的幼儿园;每10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912个班的幼儿园。(-)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确定,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2个班。(三)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周岁)2025人;中班(45周岁)2630人;大班(56周岁)3135人。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早期教育中心,托儿班(23周岁)每班1620人,亲子班(12周岁)每班101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第九条规划和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幼儿园总体规划和园舍建设,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幼儿园(包括依托中小学举办的幼儿园)应因地制宜,独立
7、设置,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大门和传达(警卫)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三)幼儿园总体规划应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四)园内建筑间距及园内建筑与园外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及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环保等有关规定。建筑耐火等级,楼房应不低于二级,平房应不低于三级。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幼儿园总平面布置应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幼儿活动室、寝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五)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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