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拥军优属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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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霍邱县拥军优属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六安市拥军优属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的经费。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法落实各项拥军优属政策,关心支持驻军部队建设,维护军人及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主管
2、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第六条全县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部队集资、摊派。第七条军用机动车辆通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渡口、城县道路,以及在各类停车场停放,免交通行费和停车费。第八条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从师资、教材、场地等方面帮助驻军搞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在技能等级鉴定上,应当对部队参训人员优先办理,并按规定减收费用。第九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休退休人员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优先购票;残疾军人按照规定减价优待,参观纪念馆、博物馆、公园,免购门票。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休人员凭证免费乘坐县内公共汽车;在公共停车场所停放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3、免交停车费。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第十条全县车站、码头、医院等服务行业,应当设立军人、优抚对象优先优质服务标志。第十一条优抚经费必须及时发放给优抚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挪用。第十二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县、乡镇人民政府优待。优待标准和优待面按政策规定执行。实行优待金以县社会统筹制度。鼓励通过社会捐赠、赞助等形式,筹集拥军优属保障资金,解决优抚对象特殊困难.农村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等,服役期间应予保留,并免除乡、村规定的负担。第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医疗等困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对缺乏劳动力的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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