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县鑫和煤业有限公司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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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县鑫和煤业有限公司(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矿通评报字2016第004号摘要评估对象:陕县鑫和煤业有限公司(煤矿)采矿权。评估委托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评估机构:北京矿通资源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目的:陕县鑫和煤业有限公司拟延续(煤矿)采矿权,需缴纳新增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对该采矿权进行价值评估,故委托北京矿通资源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采矿权进行价值评估,本次评估即是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理“陕县鑫和煤业有限公司(煤矿)采矿权”价款处置提供价值参考意见。评估基准日:2015年11月30日。评估日期: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3月14日。评估方法:收
2、入权益法。评估主要参数:截止2014年12月31日储量核实基准日采矿许可证开采标高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391.00万吨,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动用量为0,设计利用资源储量372.40万吨。设计可采储量216.53万吨,设计矿山服务年限为3.44年。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新增)47.08万吨,矿山生产规模45万吨/年,评估利用服务年限0.75年。产品方案为煤炭原煤,产品销售价格(不含税)为255.00元/吨,折现率8%,采矿权权益系数4.0%。评估结论:经评估人员现场调查和当地市场分析,按照采矿权评估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参数,经计算确定“陕县鑫和煤业有限公司(煤矿)采矿权”新增可采储量评估价
3、值为325.74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式拾伍万柒仟肆佰元整。评估报告日:2016年3月14Bo评估有关事项声明:按现行法规规定,本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评估报告需提交委托人后使用,如果使用本评估结论的时间与本报告评估基准日起相差一年以上,此评估结论无效,需重新进行评估。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而作。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重要提示:以上内容摘自陕县鑫和煤业有限公司(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该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全文。法定代表人:童海方(矿业权评估师、副研究员)注册矿业权评估师:薛建峰(矿业权评估师、地质工程师)徐洪林(矿业权评估师、地质高级工程师)北京矿通资源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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